夏至的诗句范文

2025-03-21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夏至的诗句,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2、原文

(唐)白居易

忆在苏州日,常谙夏至筵。

粽香筒竹嫩,炙脆子鹅鲜。

水国多台榭,吴风尚管弦。

每家皆有酒,无处不过船。

交印君相次,褰帷我在前。

此乡俱老矣,东望共依然。

洛下麦秋月,江南梅雨天。

篇2

治理期或将超过5—10年

据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结果,对PM2.5和雾霾影响最大的五大污染源:工业污染、燃煤、城建工地(土壤尘)、生物质燃烧和汽车尾气,其平均贡献分别为26%、18%、15%、12%和4%。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

第一,距离工业化后期尚有时日,工业污染的治理任重道远。由于人力、土地、水电、原材料等成本的提升,国内的制造业正在丧失成本优势,如果再加大环保投入,其竞争力有可能进一步下降,企业明显缺乏环保治理的动力。

第二,太阳能、风力和水电的发展,即使有政府补贴,但始终未能快速的代替火力发电,随着煤炭价格的下降,火力发电的成本优势更加凸显,与此同时,工业的煤改气、煤改电等进程似乎也进展缓慢。

第三,新的十年,随着城镇化往纵深化发展和新城的林立,城镇建设迎来新一轮,总体的城建规模处在继续扩大的趋势中,起码在5-10年内都很难改变这一趋势。

第四,秸秆等生物质燃烧,同样是讨论和禁止多年,但依然频发并缺乏替代性的处理方法。

第五,虽然个别城市通过限牌对车辆进行限制,但是限制的还是增量,整个城市以及乡村的汽车保有量依然处于决速的上升通道。

种种情况表明,未来5-10年,五大污染源中,除了燃煤和生物质燃烧有缓陧降低的可能,但工业污染、城市建设、汽车尾气依然处于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性中,可能在总量上会冲抵燃煤和生物质燃烧的减少。从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彻底治理雾霾等空气污染,前后要花几十年时间。中央提出的目标也是“到2017年要有明显改观”,能否实现?似乎并不乐观。

雾霾下的居住新思维

既然空气污染和雾霾不可回避,是否所有人全部在劫难逃?首先要搞清楚事实。雾霾作为空气重度污染的事件,当发生严重雾霾的时候,全市各区域往往很难避免,即使远郊区域略好,但是差别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雾霾的发生并不是时时刻刻,更多影响的是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这是全时候的问题,例如PM2.5和空气负氧离子,不同的区域分布大不相同。越是经济和工业发达的城市,越是靠近城区和工业区,空气污染越是严重。越是远离城建、工业、车流等密集的地方,空气质量越是优良。尤其是靠近山水植被丰富的地区,空气的自净能力强,氧气充足,负氧离子多。

第一,搬去污染少的城市居住生活,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相当不现实。短时间去洗洗肺,或者在雾霾严重时短时间逃离,这还算比较靠谱,有条件尝试的人已经越来越多。

第二,选择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处置业安家。在全市可以找到不少这类山水植被资源丰 富、远离污染的区域,例如溧水、高淳、江宁、江北深山深水的远郊地区、旅游型、生态型的市镇等等,这样一些区域,更多是一些高端的独栋别墅和低档的度假物业。高端独栋别墅买不起,低端度假物业品质低,这也是一个令大多数人非常尴尬的境地,往往只有能够买得起高端别墅的人群方可享受此等优质居住待遇。

第三,人工干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持通风的新风系统,时刻交换新鲜空气;二是朗诗等投入实践的VOC空气净化系统,去除建材、装修、家具等持续释放的空气污染;三是,居家可以摆放一些吸附甲醛、笨等有害气体的仙人掌、吊兰、文竹等植栽。

都知道空气污染的危害,但是不难发现,人居理念的转变,依然处于一个缓慢的过程:

一是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比如说,同样的总价,多数人还是选择大平层而不是近郊的别墅,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更多人首先考虑生活的便利和子女的教育,这也是最近2、3年大平层卖的比较火的原因之一。

二是,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往往属于惺性的,大多数人依然比较麻木,不以为然,往往到了真正生病或病重的时候才真正醒悟过来。

篇3

一、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无论你是干什么的,都必须了解掌握自己工作的内涵,也就是说业务水平。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你的工作效率,特别对于一个体育工作者来说,你所面对的是学生扮演角色的好坏,不仅对你自身有一定的影响,而直接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前程,话说“误人子弟”,主要针对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而言,随着教育改革,如何演好这场戏还得不断武装头脑、更新观念、适应环境,提高身心素质与组织能力,培养崇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二、具备以身立仪的审美素质

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是仪表,学校无小事,事事有教育;教育无小事,处处是楷模。体育教师应衣容整洁、精神抖擞、体格健美,举止文明端庄、威而不怒、严而可亲、以身立仪,自我塑造美好的教师形象,体现体育教师职业的特点和美感。让学生从我们身上懂得真、善、美,这不仅对完成教学任务有相当大的辅助作用,而且对学生的道德情操、审美意识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并引发学生的敬爱之情。

三、具备德高为范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而且还要把道德品质教育寓于各项体育活动中,使学生形成特定的个性品质。而身教胜于言教,体育教师如果能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率先垂范,为人师表,以其高尚的师德、优良的人格感染、启迪学生,那么这对学生的学习无疑是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四、具备过硬的专业理论素质

体育教师不但要上室内的理论课,而且要在操场上进行身体训练课,担负着教育与教学的双重任务。打铁之汉本身硬,因此,体育教师必须具备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业务技能,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了解相关科学的一般知识。了解体育史、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学习体育教学的基本原理、方法,以及运动训练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动生理、解剖及运动保健的知识,并将其科学的、创造性的运用于实践,依据认识事物的规律、动作技能的形成规律、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规律、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以自己的真才实学教育学生,让学生真正学到知识、掌握技术、提高技能。

五、具备学高为师的体育教学水平

体育教学,是指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关系,它是在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参与下,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掌握知识、技术、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目的、有组织的教育过程。一堂成功的体育课,就是能巧妙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使学生的精神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多年的实践我总结以下几点:

(1)组织教法要有节奏、富趣味。体育教学内容有难有易,有重点,有非重点,各教学环节所用的时间有长有短,教和学所耗精力和体力也应有张有弛,这一切都需要教师科学合理安排节奏,使教学呈现疏密相间、难易交错、快慢相隔、弛张交替、节奏分明。比如,体育课的基本部分如果是中长跑训练,由于疲劳、枯燥,在结束部分安排舒缓、优美的放松集体舞,其效果无异于工作一天的人回到家沉浸在美妙的轻音乐中一样。再如短跑训练,本身这个项目就是单调乏味、节奏快、强度也大,学生的学习是很被动的,我有意编组成40米往返接力游戏,富于趣味,失败一方穿插少许素质练习。结果同学们你追我赶,生龙活虎,大大提高了学习兴趣。由于有竞赛性,失败一方在做完素质练习后还要求挑战,课堂气氛活跃而有序,使原来难上的训练课变得简单而又有乐趣了,降低了教学难度,同时也训练了短跑技术,达到了预期目的。

(2)讲解的语言要简明、清晰;首先,体育教师要有过硬的“口令”基本功,使口令具有清晰度、力度、节奏感,比如,“立正”中的“正”字力度要强些。而在“向右看齐”这个口令中,前三字为一节即预令,要缓些,长些,而“齐”又是一节,为“动令”要强些,短些,喊成“向右看一齐”。除具过硬的口令外,还需在讲解动作技术时用准确的体育术语,讲解精炼、言简意赅,抓住动作要领和关键,突出重点。

篇4

[关键词]公地悲剧;免费公共交通;多中心治理

1 问题的提出:从案例开始

广州市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公交、地铁免费,而11月8日却取消亚运公共交通全民免费措施,改为发放交通补贴,为期一周的免费地铁与公交夭折。原因就是地铁日客流量达到775万人次,大大超出运输能力,严重影响地铁正常安检和亚运安保工作,对市民上下班正常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这种严重超出运输能力的“挤爆”行为,也是造成公共安全的最大隐患。

当初,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亚运期间免费乘坐地铁的利民政策,一是对老百姓的优惠,让广州的市民也能有机会去参观这一历史盛会;二是对广州亚运会的大力支持,捧起亚运会这桌盛宴; 三是进一步拉动消费,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因为去参观亚运会都需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广州当局在推行亚运公共交通全民免费措施前,只顾“噱头”——公共交通全民免费一个月是全中国“首创”,展现了广州的经济实力和亲民形象,却没有考虑到此措施所会带来的负面冲击。由于公交、地铁免费,居住在广州的出行人员绝大部分选择免费的公交和地铁,造成“拥挤效应”;交通“挤爆”,公共物品过度使用,上演了“公地悲剧”。

广州公交免费政策实施后出现高峰期爆满状况,广州市市政府宣布:从11月8日起,全市取消免费乘坐地铁、公交和过江轮渡的优惠措施,按每个户籍家庭(含在广州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员)发放150元现金,集体户口人员按照每人50元标准发放现金,作为交通补贴。

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因而一旦涉及公共产品问题时,总会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和个人为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结果导致了市场信号的失真和资源的低效率甚至无效配置。

2 “公地悲剧”的成因

“公地悲剧”是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哈丁教授在1968年《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公有地的悲剧”一文中提出的。在这篇文章中,哈丁考察了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每个牧民都可以自由地在这个草场放牧。牧民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的收益,所以他们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牲畜,很快,牧民们就达到了过度放牧的状态。这时,每个牧民都因为公共牧场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但由于这种损失是全体牧民分摊的,即每个牧民承担的只是由过度放牧所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所以,他们依然增加其牲畜的数量。最终牧场因过度放牧而成为不毛之地,哈丁说这是一个悲剧。从经济学角度讲,造成这种情况的经济学原因在于:个人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MR≥MC),而不考虑他们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最终会造成他们所在的经济系统的失败和崩溃。“公地悲剧”所揭示的现象,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的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

“公地悲剧”的发生机理似乎可以这样来理解:勤劳的人为个人的生计而算计,在一番忽视远期利益的计算后,开始为眼前利益而“杀鸡取卵”,没有规则,没有产权制度,没有强制,最后,导致公共财产——那个人们赖以生存的整理摇篮崩溃了。所以,美国学者认为,“公地悲剧”发生的根源在于:“当个人按自己的方式处置公共资源时,真正的公地悲剧才会发生。”“公地悲剧”的更准确的提法是:无节制的、开放式的、资源利用的灾难。就拿环境污染来说,由于治污需要成本,私人必定千方百计企图把企业成本外部化。这就是赫尔曼•E.戴利所称的“看不见的脚”。“看不见的脚”导致私人的自利不自觉地把公共利益踢成碎片。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公地悲剧”源于公产的私人利用方式。其实,哈丁的本意也在于此。

也就是说当公共财产在私人利用时,由于规则系统缺乏约束力量,发生的竭泽而渔的场景。而公有制有着极为明确的含义:生产的社会化是其坚实的根基,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合作的剩余是主要内容,人民当家做主的巧妙的制度安排(当然,我们必须知道,马克思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此做具体的设想),特别是系统的监督制度安排是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

3 预防广州亚运免费公交所造成的“公地悲剧”发生的对策

首先,公地悲剧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明晰。因此,要走出“公地悲剧”,最根本的还在于明晰产权,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放牧人解决“公地悲剧”的方法很简单,就是用围栅把自己的牧场与他人的牧场分开,使放牧人不仅要对自己的牲畜负责,而且还要对牧场负责,这就是通过私有化的方式明确产权,明确了所有者。产权私有虽然是一个解决公地悲剧的有效方法,但从操作层面上讲,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资源都可以通过私有化能够解决其产权问题。我们也曾用中央集权的方式做过尝试,实践证明也是不成立的。因此,对于广州免费公交的“公地悲剧”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用制度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自主治理制度”来解决。奥斯特罗姆认为:“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 “所谓多中心自主治理,就是在对公共资源的治理中,有多个权力中心同时进行;认为集体行动应当尽可能在较低的治理层次上得到解决,更高的治理层次主要承担辅功能。因此,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对公共资源的治理是由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自己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的,这样才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所以,相较于单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和彻底的私有化制度而言,这种多中心的自主制度将是解决‘公地困境’的更好选择。”

篇5

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急遽变革,教育改革的更加频繁、广泛和深刻,教师面对的是各种崭新的教育思想、资源、模式、过程、手段与方法,因而必须更自觉地在情感、意志、能力上不断调适,给教育以终极关怀。 因此,新形势下的教师,要真正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品质:

一、终身学习:

在新形势下,教师的教,亦或学生的学,其内容、范围、借助手段都更趋科学、宽泛、多样,所以无论哪学科、哪位教师都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坚定信念。不仅要学习自然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还要学习人文知识、社会哲学知识等;同时关心时政,多读书、报,观看新闻,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肩负起自己的职责,真正的跟紧学生的身心发展过程,取得做学生良师益友的资格。同时学的过程中的体悟和品质,又可以指导和带动学生学的品质,构筑一种师生共勉的学的氛围,最终必定会成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形成终身学习的惯性。

二、宽广的容纳胸怀:

对待自己的学生,要有一种容纳一切学生,容纳学生一切的思想。以最大的容忍力、开放的胸襟来接受学生成长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过失、挫败、沮丧,决不放弃;并适时在旁安抚引导,给予关怀,伴随他们共同成长。既然已为人师,必须树立科学的学生观,而且永远记住,没有坏学生,差学生,只有低劣的、不负责任的、不称职的教师。伟大的诗人李白曾说过“天生我才必有用”,社会没有赋予教师随便否定任何一个正在发展的人的权利和尊严。作为教师必须满怀信心和希望的积极的去发现每位同学的闪光点,真诚的发自内心的认可、喜欢、尊重全部学生,对每位学生都设立和形成相应的美好的期待。只有这样才会迅速有效的缩短师生间的心理距离,进行坦诚深刻的交流沟通,达到师生心意相通、配合默契的境界,则必定实现师生共赢。

不仅容纳学生,还要具备容纳周围一切人的胸襟。要宽容真诚的对待任何人,特别是整天和自己共事的同事。此外,还要有良好的品行,广阔、良好的人际关系,才可真正做到言传身教。

三、满腔的工作热情:

教师要真正做到言传身教,还要满腔热情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学生,积极主动地培养自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感、自豪感,且使学生能真实地感觉到、体会到。这样,一节课、一次活动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个班主任没有热情,怎能形成一个良好班集体?一位教师没有激情,课堂又从哪里来的生机与活力?因此,作为教师都应该精神饱满、感情充沛的去对待每一节课、每一位学生。从而感染课堂、感染学生,使师生达到情感上的积极主动交流和默契的程度,师生可以共同收获一节课、一次活动的喜悦。同样也会使一个班级生机勃勃,形成优秀的班级整体品质,及时有效的辐射出一个良好班集体的整体效应。

四、善抓契机,激发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奥佛史屈在《影响人类的行动》一书中曾说:“行动出自我们基本上的渴望……而我所能给予想劝导他人的人――不论是在商业界、家庭中、学校里、政治上――最好的一个忠告是:首先,撩起对方的急切欲望。能够做到这点的人,就可掌握整个世界”。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有两大需要系统,即基本需要和心理需要,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如与他人交往、爱别人和接受别人爱、成立家庭、归属等需要),尊重需要(如自重、被他人尊重、得到赞许等需要)。心理需要包括:认知需要(如认识、理解、说明等需要),美的欣赏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如寻求自我满足、成就、发展最优潜能的需要)。基本需要也称缺失性需要,是由低级到高级按层次排列的。马斯洛认为其中的低级需要未得到基本满足时难以产生高一级的需要。心理需要也称生长需要,特点是越满足,越产生更强的需要。教师要掌握学生的世界,就必须懂得如何去激发他们的需要,特别是生长需要。这是教师施教成败的关键,也是教育能力最佳的、更高层次的体现。要做到这一点,平日必须善于积累学生资料作为基础,无论是学习、生活、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然后善抓学习、生活过程中的一切契机,及时有效的激励、激发学生的正常健康的需要,必将发掘出学生的潜能,在成就学生的同时,也成就了教师自己。

五、坚韧顽强的品质:

篇6

关键词:监视居住;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较早确立的一项制度,但是其独立地位始终没有确立,实践中适用很少。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从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方面完善了此项制度,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路。

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即已规定了监视居住。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同质化适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变更等内容,但并未改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的问题。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难以区分,易转化为变相羁押;第二,监视居住的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成本高;第三,缺乏相应的 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针对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内容包括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和属性

监视居住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它特有的适用条件决定了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属性。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种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是笼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拘传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区分,但在适用条件上并未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进行区分。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区分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同的适用条件。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笔者认为,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要明显严格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取保候审并无符合逮捕条件之限制。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理论上,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指定监视居住场所、专门监视居住场所。为了避免监视居住异化为羁押措施,1998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明确了“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含义,并明确禁止“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和“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此次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监视居住场所,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笔者认为,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时才可指定居所,避免指定监视居住异化为秘密羁押,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条规定的适用要严格防止其扩大范围,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允许委托辩护人会见。

四、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那么需耗费执行机关相当的人力、财力,而且实际上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格有效的监控;而如果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则又容易招致变相羁押的指责。究其原因,在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笔者认为此处的“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以及“上交身份证件、驾驶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就是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实现方式。

五、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较之前法律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需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监视居住是一项在较长时间内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特别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与拘留、逮捕差异不大。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是,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规定,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该由监所检察部门执行。监督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行过程的监督、对自侦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监督方法可以是电子监控、通信监控、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二)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模糊了其非羁押性的属性。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得监视居住兼有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的属性。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其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可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较普通的住所监视居住更为严厉,但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属性没有变。折抵刑期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其使得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变相沦为羁押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初衷。

(三)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为了防止可能导致秘密逮捕等不利后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内容,这使得“通知制度”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监视居住的原因、执行居所、执行期限等。

综上,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要充分发挥其非羁押性的优势,将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切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细节,完善立法不足。

参考文献:

[1]樊崇义. 诉讼法学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54。

[2]陈卫东. 刑事审前程序研究〔M〕. 北京: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36 - 137。

[3]张建良. 刑事强制措施要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15,202。

[4]陈建新. 对监视居住措施实施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 人大研究,2003,(1) 。

[5]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192。

[6]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80。

[7]孙谦,童建明. 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应〔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32。

[8]刘玫,宋桂兰.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立法再修改—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为蓝本〔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6) 。

[9]陈卫东,高通. 从六个方面重塑监视居住制度〔N〕. 检察日报,2012 - 04 - 04。

[10]钱雪棠. 论监视居住的适用及完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

[11]黄太云. 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 人民检察,2012,(8) 。

[12]吴桂富. 两点立法建议解监视居住难题〔N〕. 检察日报,2007 - 07 - 13。

篇7

[摘要]“人格面具”是荣格分析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型(archetype),正由于人是社会动物,有文化习俗,因此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人必须在行为举止和修饰装扮上符合社会角色要求。在影片《饮食男女》中,老朱和他的女儿朱家珍、朱家倩正是人格面具这一原型的有效投射,隐藏在人格面具后的个体本质随着戏剧性矛盾冲突的展开逐渐显现,并且文本所表达的有关传统文化的传承与社会道德的约束也随着人格面具的揭开得到了暂时性的解决。

[关键词]人格面具;个体本质;矛盾冲突;《饮食男女》

面具一词原指古代演员戴在头上并表明所扮演角色的工具;荣格认为人格面具与面具本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将人格面具界定为人在潜意识里具有的一种能力,能够依照不同场景、场所来调整自身的角色;人格面具是个体和社会之间在“一个人应表现为什么样子”这一问题上调和的结果,它是我们呈现给世界的外表或特征,通过这种呈现,我们得以与周围的人建立各种各样的关系。荣格曾借用叔本华的话说明:“人格面具……就是一个人面对他自己和面对外界时如何表现,但这种表现并不是他真实的自己。”并且他称人格面具是一种“虚假的自性”(false-self),即当一个人的人格面具足够恰当时,一方面可以确立其面对外界时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掩盖个体真正的本质,人格面具正是为了个体达到某种特殊的目的而进行的心理建构和社会建构。

影片《饮食男女》中主要人物的个体本质都呈现被压抑的状态,且用另一种表象,即人格面具作为掩饰。以“饮食”“男女”“宗教”为表象的几种不同的人格面具随着情节的进展纷纷脱落,文本内涵的文化传承与冲突也得到解决。影片是典型的中国式戏剧结构,表面上的矛盾冲突不温不火,潜藏在充满了“饮食男女”琐事的生活表层之下的是个体内部以及父女之间的传统与现代观念的冲突,这种内隐的矛盾造成了人物人格面具的形成,同时构成影片塑造人物的基调。在《饮食男女》中,老朱的感情需求受到社会道德压抑,家倩对传统的传承受到父亲的压制,而家珍的爱望与疯狂的本性则受到宗教与道德的自我束缚;因为社会人的人格面具是普遍必要的,吻合社会及他人所要求的形象是形成人格面具的主要动因,像这样受人格面具支配的人就会逐渐与自己的本质相疏离而生活在一种紧张的状态之中,片中主要人物都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因为在他/她过分发达的人格面具和受压抑的人格其他部分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冲突。

人格面具一——“饮食”

影片中的“饮食”不仅指人之欲,其内涵意义更是指向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以从事饮食业的老者形象来展现这一能指再恰当不过了。影片开场即以累积剪辑从不同角度不同景别来渲染老朱的熟练、有条理,甚至显得有些漠然的大厨风范,使人感受到一种毫无表情的熟练和淡漠。老朱到饭店“救场”的广角跟拍展现他游刃有余地在“饮食”世界纵横驰骋的气势,但就是这样一位久经沙场的老将的味觉却退化了,通过第一次聚餐中“火腿耗了”和救场戏“温师傅尝菜”,我们能看到老朱在逐渐失去味觉,在他失去旧有秩序/饮食的同时得到的却是新秩序/爱情,由这一旧秩序的消失可见老朱这一角色作为“传统观念”的象征意义在逐渐褪去,即预示着“饮食”这一面具即将脱落。老朱在第一次聚餐上屡次被打断的话“我今天——”展现的是他与女儿们的隔膜,片中老朱的眼神一直充满着欲言又止和隐忍使观者感受到他内心受压抑的程度是何等巨大,传统与现代观念的矛盾也由此传达。第二次准备晚宴时老朱将筷子插入鱼嘴却不忍心下手,表明他旧有的冷漠生活开始有了转机,渴望感情的本质渐显。直到最后一次准备晚餐时,不仅炒菜锅掉到地上,连雕冬瓜盅这种手到擒来的活儿也力不从心,这种慌乱与影片开始时的娴熟到几近漠然的态度形成对比,预示着旧有的生活秩序的结束和新生活秩序的出现。老朱这一角色是“饮食”这一人格面具的展现,隐藏在他传统文化表象下是一条感情的暗流,即他与锦荣的令所有人不可思议的忘年恋。老朱本来作为家庭的主要维系者,却离开了老宅自组家庭,表现出的是潜在的对感情的需求,由此老朱的人格面具脱落:他的生活重心从“饮食”转向“男女”,当他再次回到老宅时品尝家倩的晚餐,他的味觉又奇迹般恢复了,这次无论从“饮食”还是“男女”,老朱都摆脱了无滋无味的生活,而他所代表的“饮食”的传统也得到了传承。

人格面具二——“男女”

朱家倩一出场即处于广角镜头拍摄的办公室中,突出了她的现代女性气息,同时也使她在广大的空间中显得特别渺小、局促于办公桌后面,暗示了她也同样处于困境之中,包括逃离家庭的束缚以及对爱情和性的选择的困惑。家倩的个体本质中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受到来自父亲的阻挠,由此她的本质被压抑;而在老朱准备晚宴的运动镜头中,墙上挂着的、已去世的老朱妻子的照片出现,据此我们又可以推断家倩在老朱心目中的地位,也是能继承老朱衣钵(对烹饪的爱好以及对家庭的维系)的惟一的女儿,妄图化解这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复归角色的个体本质。家倩这个角色是“饮食男女”中“男女”这一意义的展现,影片表现了她与雷蒙之间的特殊的“朋友”关系、与有妇之夫李凯之间的暧昧关系,这与家倩作为职业女性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压力相关。家倩与这些男人的关系以及她作为公司高管的地位似乎意味着她绝对的现代意识、对传统观念的叛离,同时,影片也一直在表现家倩的性感魅力,但最后却是家倩守着老屋,看着姐妹父亲离开家,而温伯伯之死又加速了家倩人格面具的脱落,使她本质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显现,当大家都搬出老宅之后,她在父亲的厨房中独自体验朱家传统的乐趣——烹饪(饮食),成为以“饮食”为代表的传统的继承者,似乎从前的“男女”只是一种假象,由此家倩的人格面具也脱落,表现出内在的传统的个体本质。两父女在最后一个镜头中的双手紧握,意味深长,这超越“饮食与男女”“传统与现代”甚至超越“时间”的这一握,揭示出了他们人格面具隐藏下的矛盾的化解。

人格面具三——“宗教”

朱家珍是一个独特的角色设置,影片开始时家珍既没有“饮食”也没有“男女”,是一个超然的状态,影片赋予了这一角色“宗教”的意义,但最终她走向了本能的释放。片中家珍具有夸张的人格,可称其为“禁欲表象下的狂热者”,她从最初的对爱情的臆想和封闭,到她遇到充满男性魅力、老实忠厚的周明道之后,其自我封闭的人格面具上打开了一个裂口,一直到后来外表形象的转变,再到大胆开放的表白,这些都是家珍潜藏的本质的显现,是面具的撕裂、内心情感的释放,使人物的性格命运趋于与影片开场截然相反的走向。

朱家珍的表象特征通过声音造型得到有效的展现,片中有关她的声音造型片段多与宗教音乐有关;另外通过邻居多次的男女对唱和小猫的叫春声,也揭示出朱家珍对情爱的敏感,最后就是通过朱家珍的语言表现她的彻底转变。朱家珍人格面具的脱落可以说是经过隐忍、被、释放三个阶段。朱家珍第一次出场看似质朴安详,但磁带跳磁发出跑调的宗教音乐却泄露了她内心的动荡和不平静,可她的表面依然保持平静甚至超然,表现她对自我人格面具的极度认同;家珍等公车戴耳机听宗教音乐,周明道骑摩托来到她面前,家珍听不到他在说什么,忽然意识到自己还带着耳机,急忙摘下,这时周明道带着外界的喧嚣闯入了家珍封闭的、被宗教外衣所掩盖的心理空间,她开始在宗教歌声的掩饰下以目光追逐体魄强健的体育老师,她渴望爱情的本质逐渐显现;家里,小猫叫春的声音扰乱了她不平静的内心世界,而作为对比父亲却十分平静地写着食谱,甚至家倩也不会受小猫叫声的干扰,只有家珍对这种声音极度敏感;家珍收到学生恶作剧写的情书,引逗起久已压抑的内心欲望,并接受周明道的邀歌,歌声也暗示了她内心世界的逐步敞开和明朗;家珍由于不断收到的情书,再加上邻居家的男女对唱激起了她的愤怒(对唱这一情节在片中出现了三次,每次都是家珍对其烦恼不已,其他人视若无睹),用广角镜头拍摄的音响特写亦表示家珍扭曲的心理,有源音乐一直延续到下一场戏,转变为夸张的无声源音乐,平静的基督徒终于撕下了人格面具,变成世俗狂热的欲望追求者;转变形象后,朱家珍人格面具完全粉碎,释放自己的本能欲望,整个操场上回荡着家珍通过扩音器传送出的内心里的呐喊:“是谁写的那些肉麻的情书?站出来!”至此,朱家珍这一形象通过夸张的声音造型塑造了她的性格以及她本质对爱情的欲望。

另外,朱家珍这一人物极具戏剧成分和舞台气息,表现了她过于隐忍的初始表象以及释放后的巨大反差:家珍与锦荣谈话时运用舞台视角,机位是观者的视点,家珍一副家长做派,带着点儿悲壮的意味谈到她将陪老父度过后半生,仿佛是对台下的观众表态,由此可对比后面人格面具脱落后的情感爆发;操场看台上的独白是朱家珍内心的疯狂展现,在台上忘我地表达内心的渴望,不顾自己的教师身份,这是她个体本质的展示;在第四次聚餐上宣布与周明道的结合,家珍的迫不及待、夸张的动作及飞快的语速与之前“虔诚教徒”的形象判若两人,可以说周明道的出现加速了朱家珍人格面具的粉碎。再者,朱家珍化学教师的角色设置注定她是一个缺乏爱情催化的女人;教师这一特定职业本身就有扮演的意味在其中,教师同时具有社会从事其他职业都具有的双重人格,其意在于呈现有利教育的形象和引起学生的悦纳态度。由于人格面具的约束,使得她在学生面前和私下表现得不同。也正是这种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使得朱家珍长期受人格面具的支配。

荣格认为,如果个人对某种人格面具过于专注,太倾心于他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其自我意识亦开始全然将自身视同于这种角色,即人格面具过度膨胀,由此就会导致牺牲人格结构其他组成部分,从而对心理健康造成损害。在这里,朱家珍就是一个过分沉湎于自己扮演的角色,一直生活在紧张而虚伪的状态之中。以和教师身份作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人格面具,是她对社会的排斥和自我保护的手段。朱家珍的转变,使她的人格面具脱落后内心深藏的、受长期以来压抑的内在本质终于释放出来,表达了她对情爱的要求。

《饮食男女》这部影片在人物塑造上的总体特征是受精神分析理论影响的,揭示了人物在人格面具背后隐藏的个体本质特征,个体与所扮演的社会身份产生矛盾,于是形成人格面具,在影片中这种矛盾的冲突和化解成为人格面具的形成和脱落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成为剧情发生戏剧性转变的因素,而只有当这种潜意识被释放、本质被还原之后,矛盾才能得到解决。但文本要传达的传统文化的传承、道德与欲望的矛盾的解决毕竟受到电影叙事时空和社会现实的局限,只是一种象征性地解决,这种解决的表象以影片最后一个镜头父女双手的紧握而告终。

[参考文献]

[1] 马向真.荣格原型理论的道德解读[J].江海学刊,2007(04).

[2] 余祖伟.人格面具与心理防御机制[J].广西社会科学,2009(06).

[3] 李显杰.电影叙事学:理论和实例[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0.

篇8

内容提要: 以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正面临着困境。本文对证据失权的正义性提出了质疑。文章认为,证据失权本质上不同于答辩、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失权,因此不能用上述失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来说明证据失权的正当性。证据失权与实体公正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失权会造成实体公正失落。我国目前的失权制度甚至也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美、德等西方国家其实并未真正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改造目前的举证时限制度,用费用制裁替代证据失权,是走出困境的方法。

五、西方国家是否实行严格的失权

主张证据失权的人往往以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对逾期举证实行失权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来说明证据失权是一项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制度。[1]然而,美国、德国、日本这些国家是否真正规定了证据失权,是否真的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严格地实行失权?情况似乎并非象其表面上显现的那样。

美国民事诉讼由诉答、证据开示和审判三个阶段构成,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审前用的时间远远超过审判所用的时间,一个案件往往需要用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进行证据开示,而一旦进人开庭审理,审理便是不间断的,至多几天即可审结。审前的证据开示主要是由当事人的律师进行的,为了防止诉讼拖延,美国的法院通过召开审前会议的方式来加强对审前程序的管理,审前会议一般要开两次以上。最后一次审前会议是在临近审判时召开,在这次审前会议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用协议的形式将争点和证据固定下来,一旦固定下来,当事人在开庭时就不能再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也就是发生了所谓的失权问题。那么,从美国民事诉讼的程序安排来看,当事人是否会经常面临证据失权的威胁甚至失权?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这至少有四方面的原因:在漫长的审前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已尽其所能地利用各种发现方法去收集证据,对证据的收集可谓已经穷尽,此其一;美国法官一般都将最后一次审前会议的日期安排得非常靠近庭审日期,如在开庭前的一周甚至三天才召开最后一次审前会议,这就使得当事人很少有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新证据,此其二;如果真的出现了奇迹,在这短短的最后几天才获得了重要的证据,法官还可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16条第5款的规定,为防止审判出现明显的不公正,改变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上作出的命令,让证据进人诉讼,此其三;作为一般的诉讼规则,法庭不应当仅仅为了避免案件延期审理而排除具有相关性的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没有把诉讼突袭作为排除具有相关性的证据的理由,未将诉讼突袭作为排除理由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既便一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突然提出新的证据,法庭也可以通过使诉讼延期的方法进行弥补,另一方面在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来防止诉讼突袭发生,[2]此其四。由此可见,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3]证据总是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几乎不会发生失权。

德国为了解决诉讼迟延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改历来实行的随时提出主义,将诉讼程序的结构改为审前准备加集中审理,在这一新的程序结构中,实行诉讼主张与诉讼资料的适时提出主义和对逾期提出的当事人给予包括失权在内的制裁也就成为必然。为了实行新的程序结构,德国在1976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法院的审理划分为准备程序与主期日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准备方式或者先期首次期日方式进行准备,在后一阶段,法院通过言词辩论进行集中审理并作出判决。新法为法官和当事人设定了诉讼促进义务,要求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进行准备,在准备程序中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指定适当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各方按照诉讼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适时地提出攻击和防御的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并授权法官在必要时采用失权制裁不遵守时限的当事人。

德国被外界认为是实行证据失权较为严格的国家。在分析德国的证据失权时,我们不能只看到法律规定了法官有权让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失权,还应当分析失权的构成要件。在德国民事诉讼中,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l)法官对案件实施了审前准备。德国民事诉讼法为法院规定了两种准备方式—先期首次期日和书面准备。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作主期日前的准备。在准备程序中,法官为当事人确定相应的期限。失权制度是以准备程序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的,法律之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是由于在准备程序中已经为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时间。如果未经准备程序就径行失权,失权的正当性就会发生疑问。(2)逾期提出导致诉讼迟延。尽管法院为当事人确定了期限,但逾期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总是难以避免的。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诉讼资料,法院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予以排除,逾期提出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逾期提出对诉讼进展的不同影响,如接受逾期提出必定造成诉讼迟延的,可能会让其失权,而对不致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4](3)当事人逾期提出有重大过失。这一条件强调的是失权的当事人在主观上须有可归责性。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有复杂的原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仅仅由于逾期提出客观上会延滞诉讼就使之失权,不问当事人主观方面的缘由是有违公正的。一般而言,既然攻击和防御方法对自己有利,当事人总是乐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很可能是“事出有因”。所以,德国民诉法要求法院在遇到逾期提出时,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应要求当事人就其无过失加以释明”。只有当法官认为逾期提出既会延滞诉讼,当事人又存在重大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予以制裁。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失权制度,虽然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并尽量使之合理化,使之看起来不至于过于严苛,但仍然受到了批评。“当事人提出的失权作为加快诉讼的手段历来遭受到质疑。这种质疑理由与反对同时提出主义的理由一致:通过无意义的堆积诉讼材料产生诉讼迟延的危险,以及通过太果断的失权而引起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判决的危险。鉴于后一种所提到的危险应当考虑到,排除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当其可能引致至少是实体错误的判决时才具有实践意义。失权的规定具有经常阻碍正义的性质。”[5]

如果仅仅是看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和失权的规定,的确很容易得出德国为促进诉讼实行严格的失权制度的结论。然而,这样的结论可能失真,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实施,书本上的法与生活中的法总是存在或大或小的距离。失权措施能否严格实施,关键在于实际运作法律的法官。而德国的法官似乎并不情愿采取严厉的失权手段。对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实际情况是一审法院很少运用第2%条拒绝接受新理由。这一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是忠告性的。”[6]

根据德国学者的研究,德国法官对逾期采取宽容的态度与失权可能会侵害宪法赋予的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有关。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这项权利如今还被载人了《欧洲人权和基本权公约》,这项权利被视为诉讼上的原始权利,它防止人们受到简短诉讼的随便捉弄。如果这一权利受到侵犯,人们可以向提出控告。失权措施有可能对当事人这一宪法性权利造成侵害,因而被法官决定失权的当事人往往会提出上诉甚至向提出控诉,并且这种寻求救济的努力往往会成功。德国的和上诉法院曾多次撤销因迟延而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的判决。认为:拒绝考虑迟延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禁止法院作出武断的裁决”,并且与宪法所保障的“向法院申诉”的权利相抵触。[7]于是,“在不断增加的联邦和高等法院的约束性判例的压力下—失权越来越应被看作钝刀。”[8]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也对延误时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实行失权。该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误时机所提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认为因此致使终结诉讼延迟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作出驳回的裁定。关于意思不明确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事人不做必要的阐明或于应做阐明的期日不出庭时,与前项亦同。”同时,该法第255条也规定了三种不予失权的例外情形:(l)该事项属于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2)准许提出不至于使诉讼显著迟延的;(3)迟延提出并非是由于重大过失的。然而,“实际上,这类例外利用率达100%,由于法院对待例外态度宽容,使得重要的攻击防御方法都是在进人口头辩论之后才提出(即所谓‘事后提出’),准备程序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反而使诉讼拖延。其后这种制度几乎有名无实,无人利用。”[9]

1990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旧民事诉讼法,在修法中,原先的草案打算继续坚持失权制度,规定攻击与防御的方法应当在准备程序中提出,口头辩论开始原则上不允许再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但是,在法制审议会上,这一草案遭到了担心失权的律师委员的坚决反对。后来,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妥协。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虽然保留了旧法第139条的内容,授权法院在必要时采取失权措施,但在关于准备程序的规定中,一方面规定了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设置了准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三种准备程序供法官选择,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在准备程序中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另一方面,对准备程序终了后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再明确规定失权,而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时,逾期提出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说明未能在准备程序终了前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失权,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来决定。对新法的规定,一位日本学者评价说:“新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良,但实质上与旧法的准备程序没有差异,并且不存在‘失权’的压力。”[10]

从上述三国的情况看,它们对待失权问题是非常慎重的,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可以使之失权或允许法官通过自由裁量使之失权,但法院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尽量避免采取失权措施,对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失权与其说是原则,毋宁说是例外。

应当说,如果从实施失权的条件看,上述三国无论哪个国家都比我国更有条件实行失权,他们实行法治的时间要比我国早,老百姓的文化水平与法律意识也比我国高,律师诉讼也要比我国更为普遍。[11]但它们为何未实行严格的失权制度,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六、举证时限制度的出路

举证时限制度虽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的存在不具有任何合理性,也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否定和抛弃这一制度。

是否需要建立包括举证时限在内的各种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资料的时限制度,归根结底乃在于我们究竟实行的是集中审理的程序结构还是一点一滴处理纠纷的分散审理的程序结构。前一种程序结构是以某种形式的审前准备为其必要条件的,为了使集中审理成为可能,法院和当事人必须在审前程序中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至于准备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后一种程序结构不要求集中审理,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设置审前准备。其实,在这种分散式的程序结构中,最后一次开庭前的各次开庭都可以视为为最终的辩论和裁判所进行的准备,而前一次开庭又是后一次开庭的准备。

一般而言,适时提出主义是与集中审理的程序结构相匹配的,而“随时提出主义”则是与分散式审理的程序结构相适应的。集中审理要求诉讼尽可能在集中审理的那个期日得到解决,为此就需要设置审前准备程序,在该程序中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梳理,归纳出需要通过审判解决的争点,并促使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出各种证据材料。为使集中审理不致于被当事人新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打断,就有必要让当事人在审前准备中将各种主张和证据尽数提出。所以,需要设置各种期限,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审前准备是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若不能适时地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准备程序就无法顺利进行。所以,法官需要为当事人指定各种期限,如答辩的期限、针对答辩再答辩的期限、再再答辩的期限、提出证据资料的期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交换证据的期限等。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而言,尽管在证据提出上实行的是“随时提出主义”,但就程序而言,则历来实行的是集中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集中审理程序的规定,按照该程序,开庭后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进行法庭辩论,诉讼终结后法院便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开庭一般都是安排一个相对完整的时间,如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复杂的案件开庭的时间为一天甚至连续几天,除非案件十分简单,一个半天不会先后安排两个庭,大多数案件都是在开庭后即作出判决,大多数案件也都只开一次庭。这与实行集中审理前的德、日等国完全不同。在分散式审理的程序结构中,一个案件可以开多次庭,而每次开庭所用的时间则一般都比较短,从几十分钟到一、两个小时不等,所以一个法官在半天内开几个庭是常见的。

我国今后仍然会坚持集中审理,这不仅是由于集中审理是以往的传统,而且是因为集中审理是一种富有效率的程序结构,并且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了这种程序结构。

既然实行集中审理,那么就需要建构相应的审前准备程序,就需要采用“适时提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对审理前的准备作出了规定,但从所涉及的内容看,只是由法院单方面实施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还不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下为整理争点和证据进行的活动。所以,建构规范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修订民诉法时的主要任务之一。围绕着如何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已经进行了深人的研讨。

设置准备程序,就需要为当事人设定促进诉讼的义务,就有必要为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实施各种行为确定适当的期限。所以,设置举证时限,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设定一定期限是必要的。不仅要设置举证期限,从体系和谐的视角看,而且应当为当事人设置包括主张、抗辩、再抗辩、举证等在内的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时限。

设置举证期限是必要的,但改造现行的举证时限也是必要的。既然证据失权的正当性存在疑问,既然证据失权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过于严厉的制裁,既然证据失权会使法院的裁判偏离实体公正的目标,那么结论便是应当改造现行的以证据失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举证时限制度。设置举证时限必然要为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设置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总会有人超逾时限,如果没有法律后果的约束,举证时限就起不到督促当事人举证,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作用,但问题在于设置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才适当,是否一定要采用证据失权的方法。其实,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证据失权既不是唯一的制裁逾期提出证据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制裁逾期提出的方法。

对待逾期举证,首先应当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对有正当理由的,如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自然应当让其进人诉讼,对缺乏正当理由的如何处置,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对缺乏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证据,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置办法,一种是仍然允许这样的证据进人诉讼,但让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负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赔偿对方当事人蒙受的损失;另一种是拒绝接纳这样的证据,使逾期举证者失权。

相比较而言,费用制裁应当是一种更恰如其分,更具有衡平感的处置方法,尽管它在制裁的力度上可能不如证据失权。接受逾期提出证据的后果是造成诉讼要花费比拒绝接受更多的时间,对方当事人、法院要为此多支出费用(如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才提出一份书证,而对方当事人则对书证中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为确认书证的真伪,需要进行鉴定,于是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不得不停止)。因此,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因此而额外支出的诉讼费用,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能够起到消除违法后果的作用的;另一方面,费用制裁对当事人也能够起到督促和预防作用,对受到制裁的当事人来说,这毕竟是一种额外的损失,当事人肯定是希望避免受到这一制裁的。事实上,在制定《证据规定》的过程中,费用制裁也是作为一种供选择的方案写人草案的,并且在前几稿草案中,只写了费用制裁。[12]

费用制裁的另一个优点是它不会与实体公正相冲突,实行费用制裁并不排除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因而能够使有权利的当事人仍然能够获得法院的保护,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发现真实基础上。实行费用制裁也应当设定一定的条件,欲使其具有正当性,在制度安排上应当做到:第一,当事人已被给予充足的时间来收集和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已被提醒逾期举证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三,期限的设置应有一定的弹性,以便对在期限内完成举证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救济;第四,应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形,将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逾期举证作为例外对待;第五,逾期举证会造成诉讼的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和民事诉讼秩序带来损害。

不过,实行费用制裁,也不完全排除证据失权。在设置逾期举证的后果时,我们并不一定要设置非此即彼的单一结果,设置可供选择的多元后果也是一种思路,对以逾期举证为手段,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实行证据失权。当然,由于证据失权通常是比费用制裁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对证据失权要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证据失权是基于程序法方面的原因否定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这自然需要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证据失权除了需要满足费用制裁的上述五个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述两个条件:(1)即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了拖延诉讼迟迟不提交证据;或者当事人对逾期举证具有重大过失;[13](2)逾期举证会造成诉讼的重大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和民事诉讼秩序带来严重损害。

总之,如果设计合理,举证时限本身应当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并非该制度本身所引发的,问题主要出在证据失权上,所以,改造这一制度,用费用制裁替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便是本文的结论。[14]

注释:

[1]一些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并以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瑞典的立法例来论证这一观点。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一276页。有的法官虽然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但也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是实行这一制度的,我国设置这一制度是为了同国际接轨,尤其是同美国接轨。参见宋大琦:《从打事实到打证据到打规则》,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2]参见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一49页。

[3]参见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载《证据学论坛》(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4]德国《联邦法院民事判例集》中的意见认为:若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至少是早于期日之前,以致在准备言词辩论时仍得以顾及,则不得仅因逾期而对其不予考虑(第296条),相反法院仍应采取合理范围内的准备性措施以弥补此种逾期。例如,答辩期限于10月1日届满,期日确定为11月1日。如被告为一待证事项于10月10日,也就是说逾期提出一名证人,那么尽管逾期法院应依据第273条第2款第4项传唤其出庭,这按通常办事手续(无需电报等)仍可能期待实现。参见[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5][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6]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第319页。

[7]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同[1],第157页。

[8][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9][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l年版,第l94页。

[10]在美国,除小额诉讼外,民事诉讼是需要律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技术性,离开了律师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寸步难行的德国民事诉讼实行律师强制主义,除初级法院的诉讼外,都需要由律师。

[11] 在2000年9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稿)》中对逾期举证采用的是费用制裁方案,200l年6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定(讨论稿)》中设计了三个方案,前两个方案规定证据失权,后一个方案采用承担费用和赔偿的方法;200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讨论修改稿)》仍然规定了证据失权与费用制裁两种备选方案。到了2001年10月3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才最终确立证据失权的方案。这一方面说明在起草《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是否实行证据失权存在激烈的争议,另一方面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犹豫再三后才选择了证据失权。

篇9

关键词:大数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2-0102-03

治教育的新变化,借助大数据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值得我们积极思考和深入研究的时代课题。

一、 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对于“大数据”概念,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已有研究主要从体量、多元、价值三个角度对之进行了界定。最早提出“大数据”概念的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从“体量大”的角度,把大数据描述为“大小超出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抓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1]研究机构Gartner从“多元”角度提出“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 国际数据资讯公司(IDC)则从“价值”角度把大数据界定为“为了更为经济地从高频率获取的、大容量的、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数据中获取价值,而设计的新一代架构和技术”。[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不仅仅是一个体量庞大和种类繁多的数据集,并且这样的数据集是无法用传统数据库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撷取、管理的,需要借助新的工具和手段对其进行整合、挖掘和分析,从而获得新的知识和更大的价值。

与传统数据相区别,大数据具有显著的“4V”特征,即:Volume、Variety、Velocity、Value。

1体量大(Volume)。指大数据数据量的庞大性与数据的完整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基于4G、5G 技术的移动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应用,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存储、扩散着数据,使数据信息总量呈指数级爆炸性增长,在量级上数据已经从TB跃升到PB甚至ZB级别。不仅如此,大数据中的数据信息是以最原始的状态保存下来的,而不是通过模拟信号转换的,这样就避免了数据在转换中发生遗漏和丢失,使得大数据的数据信息具有完整性。

2类型多(Variety)。指大数据来源纷繁复杂,数据类型和格式丰富多样,既包括结构化数据,还覆盖了文档、网页、邮件、音频、视频等大量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并且非结构化数据增速快,其在数据量中所占比例呈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如何在种类繁多的数据中挖掘出其内在的关联,就显得尤为重要。

3速度快(Velocity)。指数据产生和更新的频率快,需要实时快捷处理。数据在“量”和“类”上的急剧膨胀,对数据智能化和处理的实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在极短时间内给出海量数据的分析结果。

4价值大(Value)。指在呈指数增长的数据洪流中尽管有用信息的密度稀疏,但潜藏的价值量却很大。大数据“大”的核心要义,并非其产生并增长的“体量”之“庞大”,而在于其承载的“价值量”之“巨大”。[4]在海量异构的数据中蕴含着丰富的高价值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分析,有助于未来科学的预测和精准的决策。现如今,大数据已成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 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变化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催生了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也不可避免地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巨大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显现为育人环境、主客体及载体等方面的新变化。

篇10

【关键词】网络 教师素质 业务素质 信息素质 创新素质 科研素质

教师素质应该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时代特征。我们对教师素质的研究,既要遵从价值取向,又应做事实判断。在当今网络环境下,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更严格,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信息素质、创新素质和科研素质,才会被学生所尊重。

一、业务素质

教师顺利完成教育任务的基本素质。具体如下:

1. 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教师的精神食粮和财富。教师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必须先积累丰富的知识,尤其是信息科学和传播手段的日益发展,使知识量在短时间内猛增,更要求教师加速度的积累知识,并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更新教材内容,充实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以适应知识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2. 教育科学知识。教师劳动的特殊工具。教师的劳动过程,实际上是教师运用教学规律想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其能力培养合格人才的过程教育科学是贯穿整个教育活动的特殊劳动工具,它揭示了教育的规律。所以教师必须掌握教育科学知识,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

3. 高超的教学艺术。教授艺术化的关键。要使教育成为艺术,教师需培养高超的教学艺术能力。具体体现在:语言表达能力上,要准确鲜明、形象生动、逻辑严密,具有感召力和说服力;教材的分析能力上,要全面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内容,要吃透教材;组织教学能力上,能正确处理好教师教的主导性与学生学的能动性的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4. 网络技能。现代网络环境下必有的能力。为了利用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我们不仅知道如何处理文件、还要懂得如何进入网络,漫游网络。

二、信息素质

指人在信息社会中,接受、存储、使用和生产信息的综合素质。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有着丰富的信息资源,如能被教师充分利用,对教师本身的素质将有大大的提高。对教师来说,信息素质主要包括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信息意识指对信息的敏感态度,想抓取住信息的愿望。信息意识是信息素质的前提,信息意识强的教师才能提高自身的信息能力,进而提高信息品质。信息能力是对当今网络环境下丰富的信息资源具有获得、处理信息与善于捕捉灵感的技能,以及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动手操作,能与他人合作的能力。

三、创新素质

网络时代是创新的时代,网络的一个特点就是“新”,有创意,而更多新的东西有待于学生自己去探索、去寻找、去开发,那些墨守成规的人将被淘汰。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造力,而教师的创造性是引导和影响学生创新的关键。首先,教师能自觉的、不断的更新教育观念,确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学生的创新能力来源于思想的活跃、思维的主动性和探索精神,因此教师要不断解放学生思想,在教学过程中提倡启发式教学,废止填鸭式;提倡民主讨论式教学,废止一言堂、满堂灌;提倡大思路教学,废止细嚼慢咽。这就是教育思想的创新。其次,增强教育教学的研究意识和研究能力,以及突破自己和他人的已有经验的勇气和魄力。教师应勇于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立新学说,创造新方法,积累新知识。最后,能提高对国内外最新研究信息的敏锐意识,以及能在不断吸收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应用的能力。

四、科研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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