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仅包括房地产经纪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和房地产咨询业。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则包括为房地产经济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事务服务的各类服务性机构,如经纪、估价、咨询、金融服务、研究、培训、软件和网络等。本文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仅指其狭义部分。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服务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l)提供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与业务技术咨询服务;(2)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屋买卖、租赁、房地产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3)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与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4)提供商品房经纪及租赁服务;(5)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备案、登记、抵押、保险等手续与代领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
二、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一)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的规模特征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到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不平衡。无论是从深度或是广度来看,沿海地中介服务业规模都远远超过了内陆地区。
其次,中介企业绝对数童多,相对规模小。多种原因促使了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迅速膨胀。然而,就相对规模而言,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远远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奉行市场化经营原则的中介企业受到资金、专业技术的限制,规模普追偏小。一是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还处在低水平人力取胜的粗放发展阶段,专业分工不够细致,企业缺乏驾驭市场与组织业务的才能。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是产权交易,不仅有一套严格而复杂的规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会有更高要求,开发商和消费者对专业化的中介商会更加依赖。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结构特点
首先,体系结构径渭分明。除了由政府管理部门派生或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基于信息来源、业务争取、专业人才、专门技术等优势,有能力开展多功能和多方位的服务以外,其他中介企业一般只能从事某项单一的服务业务。这种体系结构的缺陷表现为多个服务业各自为战、相互割裂、业务缺乏创新,存在某些服务领域欠缺和一些常规恶性竞争并存的现象。与开放的、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中介服务业内部专业化再分工截然不同的是,我国这种径渭分明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体系结构形成于由行业发展、行政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构成的多重壁垒。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中介服务业低水平发展的一种反映。
其次,地域性特征突出。我国的房产中介企业不仅差、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个地区同时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竞争局面,这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联络不广,处在信息阻塞、各自为政的状态中,不仅缺乏情报、信息源,而且缺乏必要的信息处理手段,很少有嘟家可以垄断一个地区或城市市场,并成功地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外地市场。
最后,业务结构以生产型和数量型为主。我国房地产投资需求在很长时间内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消费需求的增长速度,这直接引起了房地产供求双方对中介服务播求意识上的差别。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发展还是以数量为主,质量不高,介入产业的层面还显得非常肤浅和有限。市场上的大多数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操作水平低,资料不全,手段简陋,服务范围窄,业务主要是二手房屋买租赁的中介,没有几家中介机构能够提供市场分析、投资咨询、营销、广告策划等高质量、高层次的服务。
三、入世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坚持扶持和开放并重,促进行业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一方面要展行其承诺,开放市场;但是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本国产业发展尤其是要保护和扶持本国的幼稚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就是一个应该被政府扶持的产业,政府应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促进它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使房地产中介规范化,尽快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房地产市场对其提出的客观要求和中介业本身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必须条件。加入WID,意味着我们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游戏规则操作,让国外公司进入后有规可据,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建立完善、透明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过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掌握两个准则:一必须强调绝不是削足适履地制定迎合国外中介服务行业进入中国的行业法规,甚至更应强调对等和公平。二充分利用国门互开的条件,学习国外经营,以期以较高起点缩短我国行业法制建设完善的历程。
其次,确立房地产中介合理的开放模式,运用服务贫易壁垒控制开放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服务贸易的开放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即积极型、保守型和限制型。当前我国该行业存在竞争力太弱的限制,我们的开放模式选择保守型较合理。加入世贸组织,各个国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限制外国行业的进入和保护本国行业发展,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而言,主要保护方式为选择开业权限制、就业限制。入世后外资中介进入我国基本不存在行业限制,加入WIO后这种直接限定外资进入的规定将更不复存在。但基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特殊性,开业权可以通过行业管理条件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当前法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是需要专门资格要求的,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最佳的壁垒措施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执业资格许可、机构资质许可和设立条件限制上。
(二)房地产中介企业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苦练内功,走创新之路
房地产中介企业是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微观主体,加入WIO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巨大的,面对入世后外国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大举进入,我们的中介企业只有全方位地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值得重视的。
首先,要走向国际化和规范化。企业走向国际化,这不单纯是企业主观意愿的问题,更是环境变化所提出客观要求。为了适应环境的国际化,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国内企业相继进入外市场。中国房地产中介企业尽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面临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可以利用技术创新上的后发优势,采取灵活的策略联盟,发挥本土优势,根据自身的可控资源条件能力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企业内外要求和条件的国际化目标。笔者认为,对单个企业而言,应当树立“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走向国际”的发展远景,以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本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要注重业务创新。中介机构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单凭传统的中介业务品种,我国中介机构将很难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为此,中介商将不得不以营销为主导,以技术为基础来创新业务品种,寻找市场新的空白点。当前人们提到的楼宇转按揭和房屋超市就是新型的房屋中介模式。其中房屋超市的业务范围包括住宅、写字楼、公寓、商业用房等的买卖、置换、租赁、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并统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既能发挥经纪人灵活机动、热情服务的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又能体现大公司规范、诚信的品牌形象。而房地产虚拟经营和“网上中介城”的发展则是对信息技术和经营模式的。
最后,企业要重视人才,合理利用人才。服务是中介企业的生命线,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则决定了中介业的未来发展。而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由于发展历史短,人才后备不充足,这个不利的条件迫使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本,因而企业决策者就需要根据自身条件,有效地开发人力资源,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创造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环境,形成一套独特的经纪人培训系统,从而精心打造出一支“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廖俊平、方建国主编:《房地产中介实务》,广州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2、张圣翠,赵维加:《国际服务贸易法》,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宪:《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4、顾经仪,侯放:《WTO法律规则与中国服务贸易》,上海财经出版社,2004年版。
篇2
一、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问题
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因而,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无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我国法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禁止单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二)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开发经营房地产。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亦规定的极为严格。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见,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有地上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三)以城市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并保护房屋所有权。由于我国担保法明文禁止宅基地设定抵押,故而,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得抵押的。本文只能就城市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作一探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城市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是将城市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范的,确定的原则是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因为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的,离开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实现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地上建筑物的存在将失去法律依据。在我国,原则上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设定抵押。但是下列城市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在以下列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还须注意法律的限制性规定:①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③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④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的关系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关系问题
所谓房地产承租权是指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依房地产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权。房地产承租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同时转移房地产的占有,而房地产抵押权追求的是房地产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可见,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但是,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则可能出现承租权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地、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或者影响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地产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形,这就出现了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问题。那么,应如何处理这种冲突呢?须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近代社会立法大多认为,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将租赁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所有,设定其上的租赁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仍然继续存在。”既然连所有权都对抗不了这种已经形成的承租权,那么,抵押当然也不得破坏租赁,抵押权对抗不了承租权。所以,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凭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当抵押房地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取得时,租赁合同仍对新的产权人发生效力,在租赁期满前,新的产权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租金,即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先时给予承租权以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承租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只规定了“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出租。抵押房地产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而对于抵押权与承租权的效力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他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日本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不超过第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虽于抵押权登记后进行登记,亦可以之对抗抵押权人。但是,其租赁害及抵押权人时,法院因抵押权人请求,可以命令解除该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2条规定的是短期租赁,在短期租赁时,在处理上的一般原则是承租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命令解除租赁,这时的抵押权就可以对抗租赁权了。如果超过602条所定期间的租赁则为过期租赁,日本判例解为承租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或拍买人的所有权。(注:肖峋、皇甫景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讲话》,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5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立法时应根据“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注意维护房地产抵押权优先的效力,确立承租权的效力以不损及抵押房地产价值、不影响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为前提,赋予房地产抵押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如: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因拍卖人顾忌房地产上有承租权的存在而无人应买或降低应买,致使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时,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解除承租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虽然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渊远流长,迄今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典权关系一直由民事政策及判例法调整,这既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极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因而有立法化之必要。本文仅就典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作一探讨。所谓典权是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与抵押权同为不动产物权,但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在于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典权须占有转移房地产,当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时,视为绝卖,典物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故而,典权与抵押权也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然而,当典权人行使典权涉及典物上设定有抵押权时,或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抵押房地产上设定有典权时,势必会发生典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那么,应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对此,也必须从两个方面分析。
1.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种情况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所谓其它权利,包括典权。台湾“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119号有如下解释:“所有人于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设定典权,抵押权自不因此受影响。抵押权人届期未受清偿,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时,因有典权之存在,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清偿抵押权,执行法院得除去典权负担,重行估价拍卖。拍卖之结果,清偿抵押债权有余时,典权人之典价,对于登记之后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于发给权利移转证书时,依职权通知地政机关涂销其典权之登记。”(注: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5页。)笔者认为,既然抵押权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无须占有转移房地产,为充分有效利用房地产,我国立法应借鉴我国台湾省这一成熟的立法与司法例,允许房地产所有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可以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典权,但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为前提,即先设抵押权之效力优于后设典权,不受后设典权的影响。即使是因出典人逾期不赎回典物,典权人首先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于典物上已有抵押权存在,典权人在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同时,也得接受典物上的抵押权,即典权人仍应以抵押物保障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因为,依法理,在抵押权设定后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随抵押物拍卖而消灭。“他们只有通过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而取得求偿权与代位权,或参加应买保持其权利。”(注:李湘如编著:《台湾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30页。)
2.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先,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到底能否再设定抵押权,学者见解存在分歧,即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台湾省的判例采否定说。笔者以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仍对其典物享有所有权,虽然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设定与典权相抵触的权利,如重典或地上权等,但对于与典权不相抵触的权利,应准其设定,以发挥物权的功能,只是典权设定后再设抵押权的,典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不受后设抵押权的影响。台湾判例否定说认为,典权既然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再允许出典人就同一不动产为债务的担保,而以典物设定抵押权,会使权利行使发生冲突,且使法律关系愈趋复杂,殊非社会经济之福。(注: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6页。)笔者认为,此说不能成立。因为“典权人以典权设定抵押权时,是以典权为标的物,而不是以典物为标的物,拍卖时,仅能拍卖典权。出典人于典权设定后,就典物设定抵押权,是以有典权负担的典物所有权为标的物,二者标的既不相同,其权利的行使,不致于发生冲突,亦不会使法律关系趋于复杂。”(注: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第1084页。)既然后设抵押权的效力劣于典权,不能除去典权而为拍卖,则当出典人未能偿还后来设定抵押权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将典物所有权拍卖受偿,典权人对于拍定人仍有同样的权利,其典权不受影响。如果因实行抵押权影响了典权人的权利时,则典权人享有请求解除抵押权的权利;当出典人逾期不回赎典物,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时,则后设立的抵押权即归于消灭,不复存在。而且债权人既然知道有典权设定在先,仍然愿意再设定低押权,其对自己的利益自有考虑,根本无须法律来禁止,再者,允许典权人将典权设定抵押权,而却不允许出典人以其对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抵押权,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将房地产出典后,应可以在该房地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但以不影响典权的实现为条件。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因而,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以实现其抵押权:(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在我国,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三种,而且,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首先要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协议是实现抵押权的必经程序,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并无自行折价、自行拍卖、自行变卖抵押物的权利。然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成为城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尽管拍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竞买者竞价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格,能够尽可能地提高抵押房地产的价格,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均有利,从某种角度讲,拍卖无疑是最为公平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会遇到设置抵押的房地产因种种原因在拍卖时无人受买、无法变现的情况,对此,若拘泥于拍卖这一种方式,房地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岂不是无法实现、形同虚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1年9月5日华东分院以“为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转移证书,拟通报试办可否?”为内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时,最高人民法院即以(法编)字第9975号函复:“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的不动产,无人受买,债权人请求移转产权时,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的问题,经与司法部联系后,我们基本上同意来件所拟办法。”即“事先与主管地政府机关取得联系,准由债权人持此移转证书迳向该管地政府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办法。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5号批复也作了类似规定:“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所以,司法实践中,在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如确实无人受买,抵押权人是可以通过法院裁定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抵偿债务,抵押权人凭法院裁定到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因此,笔者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拍卖作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忽视了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复杂性,既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又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且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法律混乱,为确保房地产抵押权得以实现,应将拍卖抵押房地产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的首选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当抵押房地产在拍卖时确实无人受买、无法变现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采取折价或者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这一点应由立法机关尽快作出立法修改。
(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是一种从抵押物上取得相当价值的权利,而不是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能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价值以满足自己的债权,就算充分实现了自己的抵押权,所以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不矛盾,应依法保护共有人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以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也不得擅自改变这些土地的原有用途。
3.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房地产时,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出让轨道,作为一种出让行为,该项拍卖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而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即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一个先决条件,抵押权人只是对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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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法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使学生有针对性的去学习。一方面,房地产经济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可以提高平时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有目的的去学习。学生在刚接触专业课程时怀着好奇的学习心态,但不明确要学习的内容,也不知道学习的方法,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可以使教师更好地安排教学内容,通过不同形式课后作业的安排对重要知识点进行强调,使学生能全面掌握学习重点,并能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掌握比较好的学习方法。另一方面,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教学不仅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让学生在平时学习中体验成功、享受进步的过程。学生对成功的体验不应只有期末考试这一次机会,而应该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在知识的掌握广度和深度上、在学习方法的把握上、在口头表达能力上、在集体合作意识上都有着进步的体验,因此老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对学生各方面能力进行培养时,还要结合学生取得的相应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在经历了专业学习后,逐步成长起来。为此,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改变期末“一考定成绩”的做法,使得学生注重平时学习,在平时的积累中掌握较好的专业学习方法,逐步培养专业分析能力,达到与学与教的教学目的。
二、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
根据对工程管理专业同学的调查,绝大多数同学希望能在平时学习过程中,通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有目的的学习,认识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掌握有效的方法去分析经济问题。因此,房地产经济学精品课程教学小组内的各位教师决定在房地产经济学课堂内试行新的教学和考试配套改革方案。2011-2013年3年间,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我校房地产和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均参与到考试方法改革的实践中,考试方法改革方案设计如下:学生成绩评定的具体措施为: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学期末总成绩(100%)。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平时考勤,平时课堂点名或者点人回答问题不到者,一次扣一分,三次不到,此项考勤成绩为零。
(2)学期论文,课程学习过半后开始专业论文的写作练习,在该学期的最后一堂课上交,并以论文质量为评分标准。
(3)四次大型作业,每次作业最高分为5分,根据完成作业的态度、作业中的信息收集水平、分析问题的水平、文字总结水平进行相应打分。早期布置的作业以独立作业形式为主,2年后进行了调整四次大型作业有独立完成的,也有分小组完成的。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由老师打分,小组作业通常以小组授课或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展开,由老师和其他组的同学进行打分后,取加权平均分计算。
(4)期中口语测试成绩,期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测,采用抽题口试的方式,学生随机抽取题库中的习题,现场回答问题,老师给出得分,这些口试习题与课堂回答问题结合在一起,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但从2013年开始我们取消了此种方式,因为整体90后学生表现出来的风格和80后学生有较大区别,他们勇于表达,表达能力也普遍较强,缺点是言之无物,因此更多的应该针对其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整理能力进行锻炼。
三、考试方法改革效果分析与完善思路
将以上改革方案付诸实施后,发现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并且锻炼了同学们集体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反映,考试方法改革后平时学习时间较过去增加了1/3,学习的积极性更强,对专业课程的理解和相关领域的认识都有提高,逐步掌握了专业课的学习方法。但是近三年的考试方法改革实践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教学形式和作业内容设置应更多元化
考试并不是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作业的安排要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提高研究分析能力角度进行设计。需要采取更多元化的方式,一方面在本科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课堂教学和课外科研的结合力度,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利于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考试方法,多管齐下促进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将本科课堂教学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知识讲授向参与式、讨论式、自学辅助式等多样化教学方法转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课堂外教学效果能得以延续,提高教学质量。从作业形式设计上,早期我们的作业形式较多以独立完成为主导,每一次作业针对专业能力培养的一个侧面,虽然学生反映较好,但是缺少集体锻炼,因此后期进一步对作业形式进行探索,力求作业形式的多元化,加大集体作业比例,使得对学生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更为全面。
(二)作业内容设计应更为科学合理
随着2012年所在学院大力推进考试方法改革,很多课程都加大了平时的作业量。特别对于大二下和大三的学生,专业课程比较多,还有很多学生修了双学位或者准备出国考试,因此学生的课业负担明显加重,和2012年前相比,学生普遍反映作业太多了,因此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探索作业形式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在作业内容设计上将会适当精简化。逐步取消口语考试,随着课程进度的展开,由易到难,由独立完成到集体完成,并使作业内容和作业形式相配合。以学生为主体,实行“边学习、边研究、边实践”的作业过程,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与认知能力,提高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使其在大学期间能培养起终生受益的学习习惯和研究方法。
(三)作业评分标准应更科学化
对独立完成的作业部分,专业任课老师掌握评分标准,对于小组作业部分,由专业老师和其他小组成员共同打分。由于学生对讨论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专业评价,因此造成了集体作业打分时具有一定随意性,使得这类作业的考核评分难以真实准确的反映小组成员水平,因此需进一步探讨集体作业评分标准的设定模式,使其更为科学化,能有效反映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后期我们采取过研究生作为助教参与本科课堂教学,对集体作业进行打分,但是由于研究生课堂与本科生课堂教学时间上经常出现冲突,因此这类方式难以有效持续进行,目前还在进一步考虑如何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
(四)期末考试内容应与平时作业结合起来
期末考试是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试,试题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外,更要侧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期末考卷的设计应和平时作业的内容、方法等结合起来。这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平时作业的积极性提高,重视平时作业的资料收集、专业分析和知识整理,另一方面也使得期末考试的灵活性更强,学生无法通过考前抱佛脚的形式去加强训练,再者也使得学生在期末对一学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方法、学习内容有更高层面的总结和回顾。
(五)期末卷面考试也应适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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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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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业务复杂的特点,与之相应的会计核算涉及面广,核算环节多,核算对象繁杂,客观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节利润或偷漏税金创造了条件,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不同问题,建议采用不同的审计重点与思路。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二)签订虚假售房合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与公司职工或其他关系个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企业垫付首付款,到银行办理大项耐用消费贷款手续,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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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DOI]10.13939/ki.zgsc.2016.12.140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会计核算的概述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介绍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综合,自改革开放以来,房屋和建筑成为可供销售的商品,进而促成了房地产行业的诞生,成为了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的企业,既对房地产的产品进行开发,又对开发完成的商品进行经营销售,进而在这样的过程中取得盈利。房地产的主要经营活动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开发、工程建设的开发、土地的开发和房屋的经营。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主要反映的就是企业资金的运动过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是如此,在对房地产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资金运动。由于房地产企业资金使用周期较长,所以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会计核算的可持续性,以更好的检测资金的使用状况,保证房地产企业的有效发展和运行。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会计核算反映的是企业的资金运动状况,进行完善有效的会计核算,能够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更加具有保障性,使企业能够以更完美的姿态去应对市场竞争,反过来也能够加强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就企业财务管理方向而言,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是展示企业管理能力的有力构成;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效的会计核算能够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投入成本,进而提高利润回报率,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2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
2.1房地产企业没有规范的、独立的会计准则
2007年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独立完备的会计准则,使得关于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没有完善和健全,缺乏系统的指导和统一,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旧的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可是如果不去遵循,就只能根据共同的企业准则去执行,忽略了行业的特殊性,对会计核算的进行产生更大的阻碍。
2.2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科目混乱且缺少专用科目
在我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自2007年开始正式执行的新准则中,都没有具体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及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都是极为不利的,也使企业在遵守制度的同时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难题,现行会计科目已经不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使得房地产信息的财务报表不能很好地为公众所理解,容易造成本不该出现的误解。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了一些细化和扩充说明,但却因为相关明细科目过多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只能依旧沿用以前的会计科目,如“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开发产品”等会计科目,而“投资性房地产”还要从“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而对处于新准则下的“在建工程”并没有很大的核算空间,这引起了会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重视。
2.3企业会计信息的风险未被完全披露,利润上升间空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项目开发上的风险、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风险、土地风险以及工程质量建设风险等,因为生产开发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使得行业风险比其他行业更为明显和突出,这需要企业在信息披露上进行全面性的改善,为利润的发展提供有效空间,而这些却没在相关的政策里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3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3.1建立规范化的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体系
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对于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没有指向性的引导,更没有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有明确的规定和章程,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可以依照和据以执行的可行规范,这不仅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更对企业的规范化比较造成了不便。所以,应该在奉行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下,提升制度规范体系,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力度,建立规范化的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尊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
3.2明确会计核算相关在制度标准,优化设置房地产企业涉及会计科目
房地产企业中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符合开发企业进程中的实际状况进行确定,考虑到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营业状况的复杂程度,以及会计核算的实际信息化水平。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继而在会计科目符合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相对全面和客观有效的设置。此外,在符合实际的前提下,国家政策也要予以支持,制定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以及明确规定本行业的通用会计科目和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参照基础,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监管和政策支持。
3.3完善收入确认的标准
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职业经验,而正确的会计核算更是离不开相关的会计工作者。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更应该有明确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可以从法律和专业两个标准点出发,其中法律标准可以作为专业标准的基础,为收入的确认提供可靠的保证,使收入与支出能够更完备的进行计量和核算。
3.4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治理,并增加相关评价指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抉择的重要依据和条件,是对企业规模和能力的有效反映,更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直观证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增加其他的相关评价指标,使得企业提供的信息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成绩。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供土地的储备粮和成本的主要构成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新人力度,加大开发集资能力,而完善信息披露质量,可使投资者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信息资料,弥补理解的不足。
4结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运行过程中注重对会计核算的改善和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对企业的有效经营和发展是有着极大作用。合理的会计核算融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职能,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吴卓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3(21):41-42.
篇7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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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建筑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房地产规划的设计原则 探讨有效的规划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132-01
1前言
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基本问题了,它的开发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开发项目的实施原则、开发项目与政府和企业部门的规划关系以及对所开发项目的位置的选择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等方面都处处都体现出了房地产的开发和管理是一条综合的产业链。正是由于其综合性强和牵扯面多的特点,才导致在开发和执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对房地产的开发管理过程以上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2房地产建筑管理的现状分析
2.1房地产的规划策略不适应当前情况
总体来讲,全国各个省市在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房地产的开发管理以及规划的问题上早在几年前就有所规划和设想,当然也在稳定不移的实施当中。然而,由于很多城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变化,在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上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改变,因此几年前所规划好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案就不能适应如今已经革新的新城市的需要了,也就显得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了。另一方面,很多在多年以前的城市规划的设计方案至今也为获得批准,这就影响了城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房地产事业的快速崛起和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落后性都给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带来了负面效应,也导致了房地产开发紧随着缺乏市场规划的脚步走下去。这样只会产生与政府沟通不足而导致的重复小区出现的自行开发的情形,完全脱离政府规划也将导致小区周边医疗设施和交通设施以及教育机构等配套设施的缺失,导致房主子女的教育问题突出,加剧屋主和开发商的矛盾,也白白浪费了新建设的小区这一资源。
2.2房地产商和政府在规划问题上缺乏沟通而导致的问题
从商人的角度来讲,利益高于一切,当然房地产开发商受利益的驱使就会根据市场新情况来整改房地产规划方案,当然变动后的规划方案也需通过政府的审核批准才能实施。然而政府也要审时度势的根据现有的详尽的城市规划来综合考虑规划的可行性。其间也不乏一些开发商隐瞒业主整改规划而导致一部分业主承受经济损失,更加带来生活的不便。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城市发展速度快,已规划的制度已经远不适合当前城市的发展而面临的政府重新整改城市建设规划的状况,这就给开发商和屋主带来很大的损失也因负责人不明确的制度使得这些损失常常得不到相应的弥补,其造成的结果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城市的道路建设贯穿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这就导致建筑面积减小,并且综合考虑道路建设所带来的噪音以及环境污染就使得房屋价格的下降和调整,然而这种损失也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应的弥补;第二,考虑到开发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而更改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而导致之前建筑费用的损失一般也得不到政府的补偿;第三,政府在整个城市良好运作的过程中承担着引导和监督的重要责任,然而往往也就导致其运作的封闭性,这种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了,也就导致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影响城市规划的整体效果。各种政府部门针对同一区域所产生的各种不同规划也产生了部门冲突,影响着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持久不批的一些房地产规划方案也因市场需求的改变和商机的缺失而失去其时效性。
3房地产规划的制定原则和细节把握
房地产的开发和改造过程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害,因此导致某些地段已经不能再开发下去了。所以开发者需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施对大自然压力并在大自然的承受范围内开展建造过程,项目负责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努力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的开发规划不仅要考虑经济和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要满足社会不同阶层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审美需求,坚持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底层人物的需求,为其提供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避免他们产生抵触感和陌生感。
房地产的开发是综合考虑经济和环境效益并且以业主的需求为主体的改善城市风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遵守国家的规定,在住宅区完善各种公共设施和周边环境,并对交通情况和医疗卫生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划来达到国家的标准,重点把握房屋的建筑质量。
4规划管理的方案和有效措施
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房地产的开发和管理都应当打破传统的、由政府采取的封闭式的城市规划安排,从建筑的设计到管理都应当与政府的权利机构分开,避免政府的部分权利人士为了一己私利而干预和操控建筑的选址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划过程。为了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设立相应的各种机构来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大范围的开展调查活动作为城市房地产规划的根本前提。另外,还应当尽量学习和引进外国的成功管理经验来改变政府在整个规划过程中的作用而不是纯粹的领导和安排,政府的职责在于参与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整个实施过程,全面的进行市场调研并反映人们的根本需求和思想动态,进而对城市改造和建设提出严谨的、科学的开发规划文案来尽量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提高人们对社会的满意度。对于房地产建造所征用的土地,政府也应当出面对土地进行开发,并且完善周边的基础设施及相应的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再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且给开发商规划好开发的方向和相关管理细则,利用合同的形式使开发商们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思路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来加以约束。
5结束语
房地产的开发和规划的管理改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加需要广大业主的监督和反馈,只有符合可持续发展观并注重房屋的质量问题,将各种先进手段运用到房屋建造中来,积极挖掘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能实现综合化的管理并达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周海.浅议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几个关键点[J].中国科技博览,2010,12(32):34-36.
[2]丛霄.浅析建筑施工管理的相关问题[J].中华民居,2010,7(12):94-96.
篇9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福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状况的分析,阐明福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的态势,解构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企业自身的行为选择、市场环境的培育等三个方面着手,提出福建省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一、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现状
1、信息制造业已成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主导
近年来,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升级不断推进,企业竞争力逐步增强,产业集聚效应明显。2007年,福建省信息产业完成销售总收入超过2612亿元,完成增加值830亿元。其中信息产品制造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002亿元,增长14.5%,实现销售收入1930亿元,增长11.6%,实现工业增加值370亿元。软件产业完成软件及系统集成销售收入220亿元,增长41%。目前福建省电子信息业的产业集群依然以信息制造为主:计算机及其外设产业集群产值684.9亿元,占全行业48%;手机产业集群产值105.5亿元,占全行业7.4%;数字视听产业集群产值151.3亿元,占全行业10.6%。这三大产业集群生产总值占行业总产值的66%。
2、产业集聚、集群化发展趋势显现
福厦沿海五个设区市信息产品制造业完成工业总产值占全省的97%,其中福州、厦门两市信息产品制造业完成工业总产值占全省的85%,福州、厦门两市软件产业规模占全省的96%。目前已形成了福州、厦门两大信息产业增长极,并开始沿高速公路干线向山区辐射延伸,2007年全省9个设区市增长较快的有三明、南平、龙岩,分别达到45.1%、38%、30.7%;福州、厦门、漳州3个产值超百亿元的设区市增长分别为8.2%、6.3%、3.3%。以福州、厦门为重点的福厦沿海作为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其效应与作用日趋凸显,福厦沿海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息产业聚集带。
3、信息产品品牌建设效果显著,竞争力有所提升
品牌是企业创造竞争优势的法宝。截至目前,福建省已有9项产品入选“中国名牌产品”,同时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蒸汽电熨斗,漳州万利达光催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电磁炉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2007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厦华电子第三次蝉联中国电子商会评测的年度“中国十佳平板电视”榜首,稳居平板电视市场一线龙头品牌。厦华、夏新、飞毛腿、万利达4个品牌入选首批300家“全国重点保护品牌”名单,福通士达公司与厦门大学化学系等单位合作成功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光LED灯用YAG荧光粉,整体性能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著名品牌的标准;宏发电子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工控继电器、家用电器继电器、信号继电器、车载继电器等系列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和国防工业高尖端技术领域,成为全球继电器行业的重要厂商。这些品牌将享受国家品牌战略规划、品牌价值评估等一系列保护措施。
4、信息产品运用广泛,有效拉动产业增长
目前福建省已有78.5%的企业使用信息技术和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采集和数据收集,开展初步的电子商务活动,提高资金周转率达15%以上。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不同程度地应用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76.5%的企业使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办公,提高工作效率高过3-8倍,全省4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应用了信息技术改造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节约能耗达20%以上,35%以上的轻工、化工、建材、制药、冶金、筛煤、林产工业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计算机自动化控制,产品质量平均提高20%以上,同时降低消耗、改善了劳动环境;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的推广应用,促进全省传统生产企业节能降耗,改变运营模式,实现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提高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了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益,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企业规模小,总体发展滞后,总力竞争力不足
福建省90%以上的企业为小企业,目前福建信息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销售收入不到40亿元,约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的0.5%,全省电子信息产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规模,但由于产业投入不足、企业研发力量弱,又缺乏新的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大型项目的支撑,自主知识产品比例仅占10%左右。目前福建省信息产品制造业虽然总量居全国第八,但是与居前三位的北京、广东、上海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仅是北京的16%、广东的23%,相比差距明显。软件业尽管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发展滞后,低于全国10%左右的平均水平。
2、综合配套能力弱,产业链不完整,缺乏强有力的产业集群的支撑
新型元器件发展滞后于整机发展,大部分核心技术和关键配套产品依赖国外省外供给,生产所需的关键设备、仪器和材料基本依赖进口。目前虽然拥有戴尔、冠捷、厦华、夏新、联想移动、中华映管、松下等一批大型骨干企业,但这些企业的主要产品除显示器外均尚未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如戴尔计算机的大多数零部件福建省都没有生产,联想移动、夏新的手机配件多从深圳等地采购,福建省产品所需的液晶显示屏大部分靠进口,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存在产值大、成本高、利润低的不利状况,总体竞争力不足。信息产品制造业虽已初步形成包括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数字视听产品、移动通信产品等在内的23条产业链,但除CRT显示器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外,其余产品尚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链省内配套率低于三分之一。关键元器件发展滞后,核心元器件不能就地配套,产业链关键环节缺乏,削弱了产业凝聚力。
3、资金缺乏,对外资企业的依附性强,自主创新不足
从资本来源上来看,福建省信息产业对外资的依附性强,如福州显示器及计算机外设产业集群的所属企业大部分都是外商投资企业,尤其几个龙头企业更是外商绝对控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上由于资金缺乏,投入不足,无法吸引和留住高级人才,尤其是缺乏能承担系统分析、高端设计、熟悉国际软件项目运作的项目带头人,以及既熟悉软件技术又懂行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缺乏加之企业技术投入的不足,造成自主创新不足,产品基本处于国际产业链中下游环节。
三、加强福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的对策措施
1、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产业集群的引导,提升福建信息产业整体竞争力
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是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的职能在产业集群的发展中的定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福建也应在全国信息产业发展格局和规划框架下,找准福建信息产业发展的定位。按照“建设一带,增强两极,对接融合”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产业空间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不断增强福建承接海峡东岸以及两个三角洲的产业转移和产业链延伸、辐射能力,促进沿海与山区的产业对接与融合,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与海峡东岸以及两个三角洲信息产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提升福建信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2、有效整合企业价值链,调整企业的选择行为,完善产业集群的支撑体系
整合企业价值链。保留企业自身价值链上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部分,分割、转出将对竞争力影响不大的部分,吸收、合并对企业竞争力有重要影响的部分,通过对企业价值链的有效整合,使企业转为经营最具相关性的几种产品和业务,增强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内部的范围经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同时以现有的产品和市场为中心,实施相关产品的联合生主。一方面考虑同种产品的规格多样化和同类产品的品种多样化的特点,向左右横向扩展经营范围。另一方面对企业现有产品和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评估。对与现有产品和业务纵向具有很强相关性的多元化生产的产品,实施纵向一体化,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
3、拓展融资的渠道,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发行债券或增发股票、配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买“壳”上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股票,扩大电子信息产业利用证券市场资金规模,推进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信誉和市场前景较好的电子信息业提供融资和担保,解决集群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统计年鉴2007[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刘志迎、周春花:高技术产业聚集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4).
[3]王少华、汪佳蕾:浙江省企业集群成长的创新模式[J].中国农村经济,2002(8).
篇10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安徽
安徽工业化发展现状
对于安徽省工业化发展状况,目前已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如:王秉建(2008)对安徽工业化水平进行了评价;胡亭亭(2007)对安徽工业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余华银(2006)对安徽工业化的进程进行了评价等。通过对研究的梳理可知,安徽工业化的发展状况为:安徽省工业化进程慢于全国,安徽省工业化已处于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期的初期,但与全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业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国,高度化进程也相对较弱,安徽省工业处于由重工业化阶段向高加工度化阶段转变时期,工业高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工业高度化水平明显偏低:轻工业中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比重低;重工业中加工工业比重低;重加工工业内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业的比重低。
现阶段安徽工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
(一)外部环境
1.有利条件。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安徽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区域工业化模式下,人们开始重视农业地区和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工业化的目标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业和农业地区经济;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驱动力,使得农业的价值得到了重新认识。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工业化的内容不再是狭义的,而是通过包括农业在内的各个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实现全面发展。因此,农业不仅是加速工业化的一种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业化的目的;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人们消费结构升级促生新机遇。虽然面临这一系列约束条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安徽省工业化的机遇: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一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步向内陆地区转移。安徽省可以选择适合本地比较优势的产业,通过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积累工业化的资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为安徽省发挥其优势,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了机遇。
2.不利外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于安徽省来说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二是农村就业和增长局面趋于严峻。三是质量安全事件对农民、农业产业的冲击不可低估。民以食为天,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10%,粮食安全现状面临严峻考验。安徽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粮食安全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责任,2008年安徽省平均粮食产量为604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78%。因此,安徽省在选择新型工业化道路时绝不能以损害农业、减少粮食产量为代价。
(二)内部条件
丰富的资源条件。安徽省处于我国腹地,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同时拥有大量的水资源。以中部五省为例,不仅拥有长江、淮河等水系,还拥有鄱阳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丰富的农业资源,有利于农、林、牧、渔的全面发展和形成较高的农业生产率,为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广阔的资源配置空间和环境。
优越的地理区位。从地域优势看,安徽位于长三角腹地,东临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西连广大中西部地区,承东启西,地跨江淮,交通发达,发展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安徽可充分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信息、资金,接受辐射,又可面向全国,推广自己的优势产品。特别是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将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安徽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出人口大省,积累了相当的技术和资金要素,安徽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长三角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转移,这些都为安徽农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较强的科研优势。从科研优势看,安徽的高校、科研单位众多,合肥是全国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1057家,其中国有独立科研机构116家(包括20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属及省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154家。这些科研机构特别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安徽省科技资源优势的集中体现,强大的科研优势为安徽省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研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安徽省由于长期以农业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较少,这使得安徽省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安徽省可以充分利用生态优势,跨越重化工业阶段,直接进入高起点发展对环境要求高的生态产业。
不利的因素。“三农”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安徽省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农业比较效益低,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小农生产的特点导致农业省在农业中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无法发挥出来。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识、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业省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三农”问题对安徽省工业化发展来说,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安徽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转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是安徽工业化的现实选择
综上,结合安徽省实际,笔者认为安徽省应选择现代农业驱动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依托区域比较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围绕现代农业这个核心,把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确立为区域主导产业,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入市场的工业化道路。这一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符合安徽省新型工业化的特点。由于符合本阶段安徽省的资源禀赋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在此战略下建立的产业体系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产业的发展,利益的积累可以逐步改变安徽省的资源享赋结构,实现由农业省向工业省的转变。在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后,现代农业有可能不再占主导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区域资源禀赋结构的产业取代,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安徽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形成现代农业区域聚集优势,获取重要资源。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的特征,产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吸引区域外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过产业聚集主动吸收资源的作法,改变了安徽省以往被动等待资金、技术支持(即简单的工业反哺农业)的引资方式;改变了安徽省因传统农业效益低下而出现资源净流出的局面。通过市场化竞争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实现安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定位,确立主导产业。首先,安徽省的比较优势在农业,安徽省新型工业化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加工业。其次,如果不发挥安徽省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更为丰富的农产品和深加工品,发达省份就会将需求转向国外寻求替代供应者,这样,安徽省就会失去发展的外部市场。区域工业化理论认为,有竞争力主导产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而现代农业正是安徽省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因仅使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农业是无法对经常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但现代化的农业能够实现。
可以有效克服资金瓶颈的约束。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所需资金少、投入门槛低,是一种适合安徽省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形成良性联动关系,可以通过加工增值农副产品,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积累能力,为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
能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由于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强调工业与农业的联动关系,必然促进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农业内部吸收大量劳动力,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传统工业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新型工业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胡亭亭.欠发达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路径选择与创新—以安徽省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