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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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全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衡南县地处湘南丘陵区,居湘江中游,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是衡阳市的生态屏障,生态地位重要。多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群的共同努力,全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一)宜林荒山基本得到绿化。1989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衡南”的决定,1990年,全面启动了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建设工程,1993年提前实现灭荒达标。1998年,又启动了紫色页岩山地绿化攻坚项目,有19.5万亩紫色页岩地被绿化改造。至此,县内适宜造林的荒山基本得到绿化。

(二)生态指标有所提高。截至2008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由1958年的9.61%上升到现在的22.2%,林地面积达171万亩,有林地面积达71.6万亩,立木蓄积量增至128.4万立方米,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面积增至10万余亩,生态建设步入了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三)生态脆弱状况有所改观。过去,由于造林过少,毁林过度,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旱涝灾害频频发生。曾经一度是“天晴三日闹旱灾,一下大雨遭水淹”的局面。通过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禁伐等措施,山上植被多了、厚了,对减轻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损失起到了明显作用。

(四)生态建设模式渐趋科学。2001年,根据林业的生态和经济两大功能性质,我们对森林资源实行了分类经营,专门区划出71.6万亩商品林和88.8万亩生态公益林,其中40.5万亩被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这些生态公益林由中央财政向农民补偿生态效益基金,严禁采伐和出售。因此,这些地方林木保存完好,到处茫茫林海,郁郁葱葱,苍翠欲滴,大大改善了当地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

(五)全社会生态意识有所增强。全社会对林业生态空前关注,投资加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近年来,既有玉泉生态、龙须草业、岳阳纸业、欣怡林业等一批涉林企业来衡南植树种草,又有全裕彪、张竹生、封昌斌等本地大户能人大面积承包荒山造林,广大农民中既有纷纷栽树绿化房前屋后的,又有发展庭院林业的,等等。全县形成了“千军万马齐上阵,多轮齐驱搞绿化”的生态建设格局,大面积的荒山绿了,农民房前屋后绿了,处处绿荫覆盖,生机盎然。

二、全县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的压力增大

对衡南这个非林区县而言,生态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生态脆弱、人居环境恶劣的根本现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从几项生态指标来看,我县森林覆盖率22.2%,比全省平均水平55%低一大截;有林地面积71.6万亩,只占林地面积的40%,比全省平均数85%低得多;森林总蓄积量128.4万立方米,只占全省平均量600万立方米的五分之一。可见,我县生态建设任重道远。调查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对矛盾严重制约着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一)生态建设全面提速与“红色沙漠”广为分布的矛盾。就全县生态状况而言,“东乡”森林多,“南乡”荒山多,“东乡”明显好于“南乡”。其主要原因是“南乡”片紫色页岩山地广为分布,共有58.8万亩,占全市总量的一半。这些地方完全是岩石的石头山,寸草不生,夏天灼热高温,四季萧条无比,被称为“红色沙漠”,生态非常脆弱,环境非常恶劣,当地群众深受其害。这已成为衡南生态建设的一块最大顽疾和心病。要全面改善衡南人居环境,加快生态衡南建设,势必要尽快全面改造这片“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红色沙漠”,而所要面对和克服的认识难、技术难、投入难、巩固难等方方面面的困难是无法估量的。

(二)边治理与边破坏的矛盾。森林、林木、林地是生态环境的主体,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我们大力实施了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长防林、“三难地”改造、绿色通道等生态治理工程,努力增加森林植被总量;另一方面,破坏森林植被的对抗力量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力度愈来愈大,破坏性愈来愈强。近年来,乱砍滥伐、森林火灾、乱占林地发案率居高不下,破坏了大量森林资源。拿宝盖镇来说,近年来,拿斧头的多,拿锄头的少,山越砍越光,导致2005年与1995年相比有林地面积减少3万余亩,林木蓄积量减少1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下降2个百分点。这就是一个明显的反面例证。

(三)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这里又可细分成四对矛盾。一是城镇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在耕地被冻结的情况下,要推进城镇化,向山上进军似乎成了必由之路。特别是要建好县城,势必要砍树、推山、平地,破坏了原生植被,破坏了县城自然生态,否则新县城无法做大。二是招商引资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可以这样说,县内95%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都涉及到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问题。一个项目引进来,就有一大片森林、林地遭殃。三是工矿企业对木材的需求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市木材厂、岳阳造纸集团、西渡造纸厂、川口钨矿、向友木业以及衡南和耒阳的大量煤矿在我县的年木材需求量一年比一年多,不过度采伐森林,企业何以运转?而过度采伐森林,生态又怎能好转?四是农民脱贫致富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拿金竹、岐山等林区来说,山地多,耕地少,只能靠山吃山。而现实情况是,这些林区比粮区苦,林农比粮农穷。为什么呢?虽然山多树多,但为了保护生态而禁伐或限伐,山上有树不能砍,有钱不能赚,生态效益是提高了,经济效益却降低了,林农只能守着“金饭碗”过穷日子。

(四)生态建设投入需求增大与国家投资项目减少的矛盾。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衡南,既愈来愈迫切,又愈来愈艰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愈来愈大。而国家投资的生态建设项目已逐渐调整“西移”,湖南作为中部省份,生态项目已大量减少。今年以来,我县除几千亩投入很少的荒山造林项目外,目前还没有一个大的国家级项目落户,生态建设资金非常短缺。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生态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也是指导生态建设的根本指针。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生态建设速度与质量,统筹生态治理与森林保护,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统筹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在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衡南的实践中迈出坚实步伐,创建“天蓝、山绿、水清、环境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既要讲究生态建设速度,又要讲究生态建设质量。科学发展,是又快又好的发展,快是数量,好是质量,快一定要建立在好的基础上,否则,欲速则不达,越快越劳民伤财。对于生态建设,更应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将速度和质量较好地统一起来。特别是对我县“南乡”片的谭子山、三塘、洲市、茅市、柞市、泉湖、栗江、近尾洲、松江等乡镇50多万亩的“红色沙漠”改造问题,一定要克服急于求成,求快不求好的作法。要突出重点、分步改造,科学规划、分类治理,因地制宜、技术创新,采用乔灌草一起上,封育造管并举的技术措施,切实做到质量第一、效益第一,在扩大绿化总量的同时,提高绿化质量和效果,真正将危害人民的“红色沙漠”改造成为适宜人居的“绿色海洋”,切实化害为利,造福子孙后代。

(二)既要抓好生态治理,又要抓好森林保护。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培育森林就是治理生态环境,破坏森林就是破坏自然生态,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然生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与保护二者不可偏废,必须一手抓森林资源的培育,一手抓森林资源的保护,造管并重,以增量保存量,以存量促增量。一方面,要大力发动全民义务植树,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生态治理项目,大力更新采伐地和火烧地,确保宜造尽造,有山皆绿。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全县毁林势头十分猖獗的现状,必须保持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执法行动进行到底;要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减少火灾对生态的破坏;要全面深化森林分类经营改革,通过建立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应保护的公益林全部保护起来,使这些地方实现“青山常在,碧水长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山水原貌,不推山、不砍树,不破坏、移植古树名木,修路、建房要少占林地或不占林地,真正寓生态治理保护于新农村建设之中,做到两不误,相促进。

篇2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最近几十年"环境权"的出现扩大了环境法的范围,然而关于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问题存在争议,文章试图通过对环境权的解读来从理论上论证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从而在理论上否定动物、植物成为主体的可能性。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6]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衡量的尺度,尽管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可以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私以为周训芳教授的分类比较具体且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开发利用环境权的分类更是如此。而蔡守秋教授和吕忠梅教授的分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弱。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周教授关于良好环境权的表述以及吕忠梅教授的分类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内容直观上阐释了其只能是以人作为衡量环境状况的尺度,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特征和本质。

三、环境权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的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二是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四是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7]

关于环境权的这四个特征,个人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权利比较典型。关于第一个权利看到了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研究对环境权的影响。关于第二个特征在下文中将基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角度来着重进行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项共享权。环境权是一种全体人民的环境公益,在国际法上是人类环境权,共享权还包括代际权在内。第二,代际权是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法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尤其是人类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是共享权特征的合理延伸。第三,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环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无所谓"好"与"坏"之区分。环境的所谓"好"与"坏","健康"与"不健康"、"清洁"与"污浊"、"安全"与"危险"、"宁静"与"喧嚣",都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8]

关于第一和第二个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将环境权的特征用共享权来表述与其说是特征毋宁说是内容和外延,所以所谓的特征是不明显的。第三个特征我认为道出了环境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独特之处,而且再次印证了环境权带有强烈的人类主观的色彩,环境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

由以上特征我们看出,正如周训芳教授所言,环境本身无所谓好坏,所谓的好坏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

四、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特征简要说明了它也是人类主观的产物,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本质。

目前对环境权属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公民环境权的层次上,有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陈泉生、张梓太教授即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使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9]

"人权或称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他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从渊源上讲,任何一项人权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验明和证实:一是利益需求的产生,即形成人权需求的主体的内在观点;二是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实现主体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即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错位和分离,难以达到同一;四是主体的要求外在化,即主体的内在需求在不被满足而又有满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转抵达为外在的诉求,从而唤醒了主体的权利意识,人权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规范秩序所固化。"[10]

关于利益需要的产生,正是因为人们有生存和过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周围的环境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气和水不复存在,人将赖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更进一步人们基本满足了温饱问题后便思考着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调,正所谓人的生活离不开吃但却并非为了吃而生活。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所以美好的环境也是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环境权满足关于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一个要件。

谈到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实践证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国内加强环境立法,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相关环境研讨会都发表了相关的纲领性文件,将环境问题提升到关系全部人类和后代人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全球共同保护环境的力度,这些都表明了人类要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生活的需要是可以被满足的。所以环境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二个要件。关于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由于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同时人口迅速膨胀,于是在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发生了冲突。例如工业污染、常规污染(石油污染、农药污染等)、核泄漏(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毒气泄漏(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机等。而具体到我国则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我国资源总量是大国,人均占有量是小国,资源利用效率是弱国。我国虽然资源种类全、总量大,但资源组合不够理想、后备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势严峻。以耕地和水的分布来看,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量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而耕地仅占全国总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水量不到全国总量的20%,而耕地却占全国总量的64%,[11]由此可见,人类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要求在现实中没有被恰当满足,所以环境权(尤其是环境资源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三个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体的要求外在化的问题。目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已经将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及其国家机关的职责,或者个人、团体、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有的宪法已明确承认国民有享有满意的环境的权利。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气的清洁,保护动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职责。韩国《宪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美国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一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不仅国内法中有规定,国际条约或宣言中也有规定,如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不仅各国的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权,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来维护环境权的实现,如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健康和生态的宪法性权利,作出菲律宾政府必须保护全体居民免遭热带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决"热带雨林"诉讼案。[12]如此看来,环境权符合人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

综上所述,环境权符合关于人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项人权。

姚建宗教授曾阐述过"作为人权的真实基础的’人’是一个’类’存在,也就是作为与一切非人的’类’存在,如猪、牛、羊、狗等动物,或者花、草、树等植物,以及山川、平原、大海等自然事物相对应而存在的’人’’类’的’人’。显然,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就是’人’本身而绝不是具体的、特殊的"某种人"--有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文化程度、财产或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印记的人。"[13]

所以,环境权既然是一项人权,正如上文中姚教授所说的人权中的"人"是与动物、植物、自然事物相区别的类的存在,所以环境权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动物、植物、自然事物不享有这项权利。因此,以环境权的本质角度来看就从理论上否定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成为环境权主体资格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3页.

2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

3吴卫星.环境权概念之研究.

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3).第33页.

5周训芳.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2004(5).第96、97页.

6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37页.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6-289页.

8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9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10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法律价值,珞珈法学论坛(3),第17页.

1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11、19页.

篇3

人居环境是由人与环境共同构成的,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它不仅包括人们生产生活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也包括人们的种种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是一个联系较为紧密的庞大网络结构。人居环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居环境主要由物质、文化、制度、行为四个层面构成。而狭义的人居环境更侧重物质层面,主要包括人居环境所必需的空间范畴以及物质要素。人居环境发展理念不仅适用于城市人居环境发展规划,也适用于乡村人居环境发展建设。本文因乡村为研究对象,就国内外乡村人居环境发展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寻求较为合理的规划方案。

2人居环境的构成

就现阶段发展实际来看,目前我国乡村人居环境建设不容乐观,总体建设水平不高,农民的各项安全需要和生理需要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具体表现在:村庄道路建设不到位,路面不平,给居民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乡村路灯覆盖率较低,亮灯率不高,村民夜间出行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自来水水质不高,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不当,村民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村庄选址缺乏合理依据,一些靠山村庄容易遭受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由此可见,要想构建良好的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环境的舒适度和满意度,首先就要解决好上述问题,以保障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要积极改善居住条件,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3研究概述

3.1国外相关研究概述国外对人居环境的研究较早。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希腊城市规划学者道萨迪亚斯就提出了人居环境学的理念,并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研究与探索。根据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我们可将国外的人居环境理论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①十九世纪末至二战前。在此阶段,国外学者尚未明确的提出“人居环境学”这一概念,但已开始从社会学、地理学、建筑学等方面展开研究,为人居环境学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国外的人居环境学是在城市环境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有霍华德、芒福德、盖迪斯等。其中,霍华德较为形象地指出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他认为城市和乡村像磁铁一样相互吸引,并通过快速交通相互联系,最终形成理想的“田园城市”;而芒德福则秉承人本思想,主张将城市规划与乡村和不同等级的城市结合起来,还强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盖迪斯则从人类生态学的角度分析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他倡导“区域观念”,要求将城市与乡村一起纳入城市规划当中。②二十世纪二战后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此阶段人居环境学作为一门科学被正式确立下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1954年国际建协首次提出了人际结合思想,强调以人为核心,同时在城市形态的发展过程中应以其本身的发展结构为基础;希腊学者萨迪亚斯自1950年开始研究人类聚居学,并要求通过研究人、自然界、社会、建筑物、联系网络五个要素间的关系展开人居环境研究;1977年的《马丘比丘》对城市人居环境建设中的基本内容及发展目标作了详细的阐述;二战后有关社区发展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都极大地丰富了人居环境建设的内容,并开创了人居环境研究的新局面;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学者们纷纷运用现代化研究方式和手段展开未来城市人居环境模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美国政府自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制定后,积极完善与人居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学术机构、私人研究组织都纷纷尝试运用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指导城市发展。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一阶段,人居环境建设已提升为全球性问题,各国纷纷以提升人居环境为目标,不断开展相关建设,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方向;1980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87年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都显示了人居环境的发展方向,即实现可持续发展;1985年,第40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设立“世界人居日”,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世界人居日,每年都要确定一个主题;1992年联大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专门设有“人类住区”的章节,共列出有关的八个方面的领域;1996年第二届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探讨的两大主题是“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城市化世界中的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提出了纲领性文件《人居环境议程:目标和原则、承诺和全球行动计划》。

3.2国内相关研究概述

3.2.1人居环境研究的内容。中国对人居环境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儒家的“天人合一”,即强调在建设和打造人居环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到了近现代,我国对人居环境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研究水平较低,远远落后于同时期的外国;1994年我国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了“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理念;1997年吴良镛先生首次在国内提出了“人居环境科学”这一概念,并对此进行了较为系统地研究与分析,以指导其科学发展。同年,杨贵庆研究了大城市周围小城镇的人居环境,并就其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观点;199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启动了《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人居环境评价体系及模式研究》,同济大学多名教授及教师参与并组织了该研究,及时提供了相关理论和具体实施的指导原则;2001年“城市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住房与社区发展”成为同济大学举办的首届规划院校大会上交流的重要议程。

3.2.2有关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模式的研究。明浩、陈佳骆等首次提出了“村镇住宅产业化”这一概念。所谓村镇住宅产业化,就是指充分发挥村镇住宅的生产和供应等产业化功能,不断完善其组织结构,以不断满足城镇的工业化发展需要。而要想在现阶段进一步推进村镇住宅产业化发展进程,就必须根据各地区村镇住宅的建设规模与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大力开拓村镇商品房市场,充分挖掘市场潜力,以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二是逐步提升村镇住宅的规划水平和设计质量,以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是进一步发展村镇住宅部件市场,提升服务品质,增加商品房功能,完善住宅配套设施;四是积极开发新技术,不断提升村镇住宅产业的科技水平,打造自主品牌;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应的村镇商品房发展优惠政策,以引导和推动村镇商品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六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村镇建设质量,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情况。冯建平就农村住宅建设质量低的原因作了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其后果。而张湛、刘劲提出了“走集约化道路,建设村镇公寓式住宅”的四项措施,认为应在政策、经济上引导住宅建设集约化。张文辉阐述了推广村民公寓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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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城市化的发展使我们社会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工业和经济的增长变得更为便利和快捷。但与此同时,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就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一些论述。

1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1.1空气污染加剧

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个能源结构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经超过90%。煤含硫和灰份较高,许多都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直接燃烧,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炉灶直接低空排放,产生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形式严峻。

1.2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水环境恶化状况也相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将成为我国城市在21世纪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

1.2.1水污染严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厂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来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长率为7%,有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国每日排放的废污水量约1亿多吨,这些污水有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时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城市大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废污水排入流经城市的河流,使径流水质恶化。

1.2.2水资源严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长快,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长快,因此缺水现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国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吨以上,重点缺水城市108座,严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辽宁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吨,每年因缺水而影响的工业产值达2300亿元。

1.3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综合利用和处置率低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上涨。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年产量已超过5亿多吨,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长,综合利用和处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计堆存量达65亿吨以上,占地5万余公顷,形成了垃圾围城的恶劣情况,影响城市景观,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气,孳生着各种传染病菌,同时又潜伏着资源危机。

1.4城市噪声污染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噪声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国约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声的影响,在70个有监测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达标,而一般城市只有33%达到噪声控制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70分贝,社会生活噪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大量的统计研究表明,长期处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耳聋等疾病,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减少,城市绿地覆盖率低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郊农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区园林绿地等三部分组成,对促进城市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城市发展建设,自然环境被开发利用建设工厂、住宅、道路、广场、果园、菜地等,自然环境中的植被被不断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绿地的多种环境功能正在逐步丧失,已经成为尖锐的环境问题。

1.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多,排水设施落后。首先,我国目前有50%城市没有排水管网,现有设施1/3老化;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率低;有1/4城市垃圾粪便不能日产日清;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没有着落,虽然在有些城市已开始向单位和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所收的费用远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此外,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情况亦很不乐观,由于技术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还处于实验阶段,时断时开,运行不稳定,处理率极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发展使大量耕地丧失,50年代以来,全国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48万亩,1981年~1985年,全国每年减少约100万亩。90年代以后,全国每年减少约500万亩。

1.8城市通风廊道没有,热岛效应严重

大多数城市在建设中缺少总体规划,没有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充分考虑空气的流动性、散热性,城市通风廊道没有或建设不好,空气流动缓慢,污染的气体不能及时排掉,热量散发缓慢,造成热岛效应。

2解决对策

目前,入世使我国城市环境面临机遇与挑战。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2.1确立新的我国城市的环境战略和目标规划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全国城市分布特征、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条件带来城市环境条件和环境要求的差异,综合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确立按层次分类的城市发展的环境战略,指导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的城市发展环境战略,制定不同类别城市发展环境目标规划,用于修订和完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行动,达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和城市结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合理开发中等城市,积极并加快发展小城市。

2.3制定严格的城市规划和科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法实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在城市发展;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

2.4积极筹资,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水体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步伐。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运;建立家庭和社区分类收集体系,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提高道路运行能力;适度发展立体交通,实现街巷路面硬化。对城市进行生态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和恢复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强旧城、城市废弃土地的生态恢复,建设立体绿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2.5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强制性监管,限制小汽车数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利用电能、磁能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国外新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推行集中供热,普及型煤,积极开发燃气和清洁能源技术,重点解决烟尘污染。研究推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推行节水和污水治理技术,使废水资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绿化技术,增加绿地覆盖率。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产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研究提高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水平的科学技术,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较高科学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法规,适时地推出《城市环境法》和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

2.8制定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参与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

2.9提高全体人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加强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应取得的环境权益;公众监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运用法律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超级秘书网

3建议

3.1建议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主渠道,从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投入力度。

篇5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颈前路减压植骨融合术(anteriorcervicaldiscectomyandfusion,ACDF)一直是治疗颈椎间盘突出引起的脊髓病变和神经根病变最有效的手段,随着研究的深入,其引起的并发症逐渐被人们认识,主要表现为:(1)颈椎的正常生物力学改变,手术节段丧失运动功能,相邻节段退变加速。目前认为这是由于术后相邻节段应力和活动度代偿性增加所致,颈椎屈曲时融合节段上、下节段椎间盘内压可分别增加73%和45%〔1〕。(2)植骨不愈合,假关节形成。Bohlman〔2〕的一项研究显示此并发症的发生率为13%,其中67%的患者出现相关症状,17%需要重新手术治疗。ACDF出现的并发症迫使人们探索新的手术方式,人工颈椎间盘置换术(totaldiscreplacement,TDR)因其独有的优势得到迅速发展。

1TDR的优势

TDR能够结合前路减压和椎体间关节成形的特点,即保持前路的减压效果和保持颈椎正常的活动度,弥补了ACDF的不足,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脊椎外科医生所青睐。与ACDF相比TDR有其独特之处:(1)能够维持颈椎正常的活动度,防止邻近节段因过度活动而代偿性应力增加而导致退行性变,且早期临床效果与融合术相似。Goffin〔3〕通过对40人颈椎活动度进行X线透视检查,第1组10人为正常人,第2组10人曾行C5、6融合术,第3组10人曾行C5、6颈椎间盘置换,第4组10人患有C5、6颈椎关节强硬,结果发现曾行颈椎间盘置换的患者颈椎活动度与正常人无显著性差异。(2)患者术后可早期恢复活动。ACDF术后患者一般都要佩戴矫形器防止颈椎过度活动以利于骨融合,但TDR患者一般术后1~2周可恢复一般活动,避免了因颈部长期制动引起的颈部肌肉萎缩及受限感。(3)植入假体具有与天然椎间盘相似的特性,可吸收震荡,起到缓冲的作用。(4)由于不需从髂骨取材,避免了局部并发症的出现。

2假体材料及种类

在人工颈椎间盘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多种材料和多种形状的假体,目前应用最多的材料是钛合金、钴铬合金、不锈钢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钛合金拥有最好的抗腐蚀能力和组织相容性,而且对MRI的干扰最小,因此可作为假体表面与上下椎体接触的良好选择,有利于骨质的生长以维持假体的长期稳定性;钴铬合金硬度很高,有很好的耐磨性,在关节成形术中也得到广泛应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耐磨性较差,但是摩擦系数较低,而且有较强的吸收震荡能力,因此能形成低摩擦的关节面;不锈钢的硬度较钴铬合金差,但延展性较好。

按照应用材料的种类,人工颈椎间盘可分为金属-金属假体和金属-聚合物假体。金属-金属假体主要有Bristol和Prestige(Ⅰ,Ⅱ,ST,LP),金属-聚合物假体有ProdiscC、PCM和Bryan。金属-金属假体跟金属-聚合物假体相比,前者具有较强的抗磨损性,磨损产生的颗粒数量上明显较后者少,但小颗粒却较后者多,吸收震荡的能力也较后者差,但是,LeHuec〔4〕研究了金属-金属和金属-聚乙烯人工腰椎间盘的震荡吸收能力,结果显示两者无明显差别,这可能提示了聚乙烯对震荡吸收的有限性。

3适应证和禁忌证

与其他手术类似,TDR也有其适应证和禁忌证,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标准,但存在一些普遍认同的准则。

3.1适应证

(1)椎间盘变性并且出现颈部疼痛或脊髓病变或神经根病变,非手术治疗无效;(2)拟手术节段位于C3、4~C6、7;(3)骨已发育成熟;(4)颈椎中、后柱结构正常,侧位的过屈、过伸动力位片显示颈椎稳定等。如果患者是由于单纯的椎间盘变性而出现疼痛,但没有神经受压的情况,则不在手术适应证范围内〔5〕。

3.2禁忌证

(1)伴有骨质疏松、骨量减少或其他骨代谢性疾病;(2)病变超过2个节段;(3)邻近节段曾行融合术;(4)以前的手术留有严重的瘢痕,病变节段后部有小关节病;(5)慢性感染、肿瘤、全身代谢或者系统疾病、相关的金属过敏;(6)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等引起的手术节段的畸形;(7)影像学上显示脊椎屈-伸不稳,颈椎骨性椎管狭窄等。

4生物力学

颈椎的生物力学比较复杂,因为其运动需要椎骨钩突关节、椎间关节和平面小关节的协调。人工椎间盘应用的基本目的是保存受损节段的活动性同时又避免邻近节段出现退变,颈椎在矢状面和冠状面良好的活动度、适当的假体曲率半径、基本符合正常生理要求的瞬时旋转轴(instaneousaxisofrotation,IAR)的位置对于防止邻近节段的病变有着重要的影响。

目前应用于临床的颈椎间盘假体按照IAR的移动程度可分为非限制性假体(Bryan)和半限制性假体(Prestige、PCM、ProdiscC),尚未见限制性假体的临床应用报道。非限制性假体和半限制性假体依靠周围的软组织限制颈椎的过度活动。适当的软组织强度对于维持颈椎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McAfee〔6〕从生物力学的角度阐述了后纵韧带在颈椎人工椎间盘置换中维持颈椎稳定性的作用,并提出了功能性后纵韧带的概念。非限制假体和半限制性假体提供了与正常颈椎活动基本一致的可移动的IAR,增加了受损节段颈椎的活动度,允许椎体间的平移运动并且减少应力作用于椎体与假体的接触面上,降低了邻近节段退变的可能性;但是,这使得平面小关节承受更大的剪切力和旋转负荷。由于两者均拥有可移动的IAR,所以对假体植入的位置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假体越固定,对维持颈椎的稳定性越有利,椎体-假体接触面承受负荷也越大,这样平面小关节承载的剪切力就越小。限制性假体都有固定的旋转轴,这一定程度降低了手术节段颈椎的活动度,同时对假体植入的位置要求较其余两种苛刻,这可能是其临床应用受到限制的原因。

5临床应用疗效

颈椎手术的目的一方面是去除脊髓或神经致压物,恢复正常的脊髓形态和有效的椎管容量,另一方面是恢复颈椎正常排列以及重建颈椎的生理曲度和病变节段的椎间高度〔7〕,这同时也是评价疗效的基本准则。颈椎目前在临床上应用最多的椎间盘假体为ProdiscC、Bryan和Prestige,均取得令人满意的短期临床效果。

RudolfB等〔5〕报道了27例接受27个ProdiscC椎间盘假体的临床效果,患者术前均诊断为单节段颈椎间盘变性,术后为期1年的随访显示,颈椎障碍功能指数(neckdisabilityindex,NDl)和直观模拟量表评分(visualanalogsclaes,VAS)在术后6周分别下降了35%和44%,并且在随访期内维持不变;颈椎运动范围(rangeofmotion,ROM)跟术前相比上升了240%,更重要的是ROM保持在10°左右的功能位;颈椎疼痛的强度和频率跟术前比较下降了40%,且无任何并发症出现。

我国王岩等〔7〕报道了27例(35个节段)Bryan颈椎间盘假体置换术术后1~8个月(平均5.2个月)的随访结果。所有患者症状及脊髓功能都有明显改善,随访超过3个月的15例患者JOA评分由术前平均9.2分上升至术后平均15.5分。Odom评级:优10例,良5例,可0例,差0例。置换节段前屈后伸活动范围平均为5.12°,左右侧屈活动范围分别为平均3.18°和3.28°。没有发现明显的颈椎生理弧度的丢失。

6并发症

由于颈部解剖结构复杂,人工颈椎间盘置换术可能会出现相关并发症〔9〕,主要包括两类。

6.1植入技术并发症

主要有假体大小选择不当,椎间盘组织切除不彻底,软骨终板部分残留,术中骨折、植入节段后突畸形等,颈部及肩部疼痛也见报道〔10〕。

6.2与假体有关的并发症

主要有假体引起的周围血管神经损伤、移位、松动、螺丝部分拔出、折断、达不到理想的活动度,假体周围骨化融合,盖板断裂,滑动核破裂等,过敏反应及沉降尚未见报道。

在所有的并发症中,椎旁骨化最为常见。目前认为与假体设计不当,植入技术不过关和患者术前存在的脊椎关节强硬导致的椎间高度下降有关〔11〕。据Heller〔12〕报道,术后2~3周的非甾体抗炎治疗可减少脊椎周围骨化的发生率。

7存在的问题

人工颈椎间盘置换术的研究及应用时间不如腰椎,尚缺乏长期临床资料,远期效果尚不明朗,存在影响长期疗效的潜在因素。

7.1假体磨损

在髋和膝置换术中,假体磨损碎屑是造成手术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磨损碎屑引起的炎症反应会导致骨质溶解、假体松动,造成这些后果不仅与碎屑的数量有关,而且与其浓度、大小和形状有密切的关系。各种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在临床应用前均经过严格的磨损分析,虽然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但由于体外实验时间都不长,且体内外环境存在很大差异,目前尚不清楚假体在体内的磨损程度。同时,曾有报道在髋、膝等大关节置换术后由于磨损出现重金属物沉积的现象,并且在肾脏、肝脏、心脏、淋巴结等处可测得一定浓度的金属离子〔13〕,虽然跟踪观察未见其会引起不良反应,但在无血管和无滑液的椎间隙是否如此尚待研究。

7.2假体是否会沉降

在人工腰椎间盘置换远期效果不佳的病例中,67%存在假体沉降的问题〔14〕。TDR临床应用时间较短,大多数接受颈椎间盘置换手术的患者相对年轻,且把骨质疏松作为手术禁忌证,因此尚未见颈椎间盘假体沉降的报道。随着年龄的增加,骨密度逐渐降低,出现假体沉降的问题可能难以避免,解决方案是改进假体设计和提高手术技巧。天然椎间盘变性后应力作用转移到纤维环,这使得与纤维环接触的终板边缘跟终板中央相比可承受更大的负荷。因此假体设计时应使应力集中于终板边缘,即皮质骨,减少终板中央即松质骨的应力;另一方面可增加假体与终板的接触面积,使应力相对分散,同时在手术过程中应该小心操作,防止损伤终板。

7.3是否会出现手术节段活动度下降、相邻节段退变

虽然近期随访研究表明TDR术后颈椎活动度与生理状况下无异,但不排除随着时间的推移活动幅度减少的可能性。人工腰椎间盘置换术的长期疗效明显较融合术好,但仍有报道显示部分患者远期出现腰椎活动度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15〕。Huang〔16〕对第1代腰椎ProDisc假体为期9年的观察中发现,平均活动度只有3.8°,有34%的患者活动度在2°以下,活动度下降的病例邻近节段变性的概率增加。这意味着这部分病例术后脊柱远期的生物力学改变与融合术无差别,其原因有待探讨。

7.4能否长久缓解症状

不仅来自椎间盘,椎体后缘骨赘形成、后纵韧带的增厚、后方小关节的增生都与其有关。在TDR术中,能否彻底去除这些致压物、长久解除临床症状尚待观察〔7〕。

8总结

TDR与ACDF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ACDF的不足,短期应用疗效亦令人满意,但作为一项较新的技术,临床医生在应用前仍应把握其适应证、禁忌证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TDR临床应用时间仍较短,其远期疗效仍需将来长期随访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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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人性化环境设计

人性化环境设计应首先体现在对人本身的关爱上,主要表现在人的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前者研究人的行为方式,强调环境之于身体的舒适性;后者则强调建筑具有近似生命的语言,环境对人产生不可抗拒的亲和力,这是人文精神的体现。高校图书馆人性化环境设计就要体现这一原则,人与环境要做到和谐统一。

一、图书馆建筑设计要注重外型与功能的统一

高校图书馆建筑是校园内的人文景观,体现了高校的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其建筑风格应具有很强的文化氛围,根据本地区、本高校的文化特色,将最有代表性的文化融入到图书馆建筑,同时必须增强现代意识,使图书馆建筑体现出时代的特色。现代高校图书馆应是开放型的,大量的书刊、资料均采用开架借阅的方式,因而大都采用大开间的格局。为了增加使用上的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图书馆通常采用同层高、同柱网、同载荷的设计方案。近年来新建的高校图书馆,都充分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总体来说,通过建筑方案的“个性”与结构设计的“共性”相结合,来体现整个建筑物的内涵。在充分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追求造型、环境的统一,使图书馆多一些有效的适应空间,能高效、快速地发挥其收集、传递知识信息的职能,这成为图书馆设计师共同的目标。

二、环境景观要“境”与“意”相结合

建筑离不开环境,人们在审视建筑美的同时,也对周围环境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境”是指高校图书馆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也是图书馆的有机组成部分。读者普遍希望图书馆建在交通方便、接近服务对象、无噪音、无污染的校园中心地带。在选择图书馆馆址时,要着重考虑图书馆建筑与校园内学生密集的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更好、更便捷地为读者服务,才能成为广大师生心目中的文化信息中心。

“意”指的是对图书馆外部环境设计的主观构思。应因地制宜,利用自然环境的特色和有利因素,结合地形的高低起伏,综合功能、艺术、历史、文化等要素,分析读者心理,创造出让人感到亲切、为多数人喜爱的环境景观。

三、室内装修体现以人为本

图书馆室内装修不追求华贵的材料、繁多的装饰,趋向简洁、合理、舒适、实用。

首先,应明确图书馆空间使用功能,分析读者的体能结构、心理形态和活动需要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室内空间布局和设施家具的设计,使室内环境适应读者要求。

其次,要注重视觉环境设计,空间界面色彩要求搭配和谐、色调淡雅,墙面色一般比天花色稍深,采用明亮的中间色,而不用纯白色,可以减少读者眼部疲劳。材质尽量考虑亚光或无光材料,可避免炫光产生,也可降低噪音,为读者营造柔和、静谧的阅读环境。在造型、线条运用上注重对称,避免强制性引导视线的因素分散读者的注意力。

再次,要注意空气环境设计,使室内空间湿度、温度适应工作、阅读和藏书保护要求,其中以自然通风为主,并运用现代化设备保证室内湿度、温度指标。

四、陈设艺术讲求柔化空间、调节色彩

图书馆大开间的布局特点、大面积的书架和阅览桌椅、中调的色彩等,构成了冷硬、沉闷的空间。各种陈设品的介入无疑增添了生机和活力,使空间刚中有柔,和谐悦目

陈设艺术的范畴非常广泛,内容极其丰富,形式也多种多样。高校图书馆应考虑自身特点,取用精华。例如在大厅一角展示一些本校师生的艺术作品、具有民族特色的剪纸、服饰、风筝、观赏石等,或利用大厅墙面制作巨幅壁画、壁挂、浅浮雕等。根据读者亲近自然的心理,可以在中庭或天井陈设一组室内山水,涓涓细流,动中有静。阅览室是学习的环境,陈设艺术趋向简洁,在墙面点缀一些小幅字画或在柱边摆放石膏雕塑,这些陈设品营造出了一种文化氛围,进一步激发读者的求知欲。

标牌、指示牌、布局图、标引等也可纳入陈设艺术的范畴,须精心设计制作,注意与整体氛围的协调与和谐,从而点缀和美化环境。

五、精心营造绿色环境

图书馆内部环境的设计应高度关注读者对绿色的心理需求,使图书馆内外建筑的实用空间与绿色观赏空间有机地交织在一起,室内外自然环境相互辉映,令读者感到愉快舒畅,增强图书馆的吸引力和亲和力。营造绿色环境的通常做法有:正门、大厅摆放青翠茂盛的大株植物,如铁树、棕竹、琴叶榕、关阴针葵等,再配以雏菊、串红、大丽花、金角草等中小型盆花带,形成热烈、庄重而又富有生机的风格。读者休息室、走廊和楼梯拐角处,可以放置一些观叶植物,如橡皮树、绿萝、龟背竹、巴西木等,利用绿色叶片和彩斑叶片互相衬映,构成景致各异而又富有自然气息的生物角,注意不可妨碍读者通行和环境通风。书库和阅览室绿化应以雅致、安宁风格为主,在窗台、角落、走道上摆放绿色盆栽,消除了室内空间的生硬感。在天台、屋顶处建造“空中花园”时,考虑到风大、土薄等情况,适宜种植攀沿植物、蔓生植物和一些低矮的灌木、花卉、草坪。“空中花园”大大拓展了室内绿化空间,使屋顶生机盎然,减少屋顶滞尘量,还可调节室内温度,是读者休息小憩的好场所。

结语

作为人文精神家园的图书馆,营造人文化的学习环境,是高校图书馆的宗旨。读者在图书馆身心放松,有一种满足感和信任感,但当前高校图书馆只重视馆藏和设备的状况,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图书馆的发展需求和方向。因此,对高校图书馆人性化环境设计进行探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绮曼,郑曙阳.室内设计资料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2]刘玉楼.室内绿化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郑宏.环境景观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篇7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篇8

关键词:环境责任;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在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其中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个重点发展领域,这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损失)万元。这些损失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般都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近几十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很大,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环境责任保险有着更大的需求。

(一)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紧迫性

1.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产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产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是受国家经济发展制约的,责任保险的需求与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二、第三产业占我国经济的比重正在不断上升,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在徘徊不前的状态。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并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中资保险公司在有形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开发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继续开发的潜力有限,而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片空白,抢占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无疑将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2.政府减轻财政负担。如果企业没有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转移责任风险,在企业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国家必须承担其社会管理职能,国家财政将会负担最后的责任。2005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2388.0亿元,比2004年增长25.1%,占当年GDP的1.31%,达历史最高水平,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将大大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3.增加监督主体,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督。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保险人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是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通过掌握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能相应的减少保险金的赔付,从而增加保险基金的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有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的动力;保险人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还可以采取差别费率和费率优待,对多年无赔付的投保人可采用优惠费率,对赔付记录较多的投保人提高费率,以鼓励投保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这样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

4.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环境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企业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造成环境质量的不稳定。随着有关环境责任法律、法规的颁布,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环境责任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当赔偿责任巨大时,企业不仅可能被迫终止生产、销售,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企业要想提高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避免环境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较大冲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是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最好的风险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业还可大胆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生产经营得到稳定发展。

5.公众环境维权的实现和社会稳定需要环境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虽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者所获赔偿额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经济状况的刚性约束,如果污染侵权企业不具有足够的清偿债务的能力,被侵害者将无法得到事实上的救济。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保险基金,使受害人即公众的利益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确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将会造成很多家庭和个人的焦虑和不安,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环境责任保险保证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实施油污损害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缔约国,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有的城市由于没有企业投保,已处于停顿状态。总的来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是不成功的。就整个环境保护领域,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没有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我国试点适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任意保险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造成短期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第二,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将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排除在外。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同样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累积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险赔付率过低。在开始试点情况相对较好的初期,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大多为70%~80%。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风险就相应减少,这是赔付率过低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使得企业不愿投保。

第四,保险费率过高。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而其他险种一般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

第五,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够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没有形成压力。虽然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很多排污企业都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对当地的财政有重大影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网开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忧患意识,认为进行环境责任保险无关紧要。(三)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

1.在发展步骤上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通过渐进的方式构建我国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环境侵权而言,根据环境侵权的原因可以把环境侵权分为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作出认定;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特别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因迁就经济发展和技术落后的现状而放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其损害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必然性、确定性。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刻认识,以至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

2.在发展模式上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由于环境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和承担责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国外较为典型的模式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瑞典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以法国及英国等国家则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险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举办之保险,系属强制性保险,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为实施依据。决定某种风险是采取商业性保险还是采取政策性保险,取决于该种风险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行为多体现持续性的特点,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所以,对于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应通过国家的宏观政策予以干预,采取政策性保险模式;而对于突发性的环境侵权,由于对侵权人、受害人损害程度的认定较为容易,对其发生的概率也容易统计,因此,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可以采取商业保险模式。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3.在保险范围上以适度范围为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应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从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是不能扩大,与其涉及许多险种在出险后无力赔偿,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切实发挥点作用更为实际。当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责任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4.在险种设计中要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赔付率又低,企业根本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要制定相应的条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如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明确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给予严厉经济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风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检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补充资料;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备和措施提出建议。在合同有效期内,要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明确企业的责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种类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其违背保险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况并决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险赔偿限额上,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理论,环境侵权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中造成了环境和他人合法环境权益的损害,就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但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在环境侵权中,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和由环境侵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一般都相当巨大。如果让环境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极可能使该侵权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这不仅使受害人因侵权人破产而得不到全部赔偿,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基于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就业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有限额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环境侵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则要复杂得多。保险人为了限制其责任承担,在环境责任保险单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是指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条款。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

6.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再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小或赔付能力较小,在危险发生以后出现赔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为了防止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通过寻求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所担风险过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通过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险,可以收取保险费,开展保险经营;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人分散了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参考文献:

[1]李华.论我国二元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2):110-113.

[2]陈冬梅,李峰.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J].保险研究,2004,(8):35-37.

[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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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英语教学;人文环境

一初中英语教育中硬式传统教育方法的弊端和创新人文环境教育的优势

(一)目前初中英语教学主要的教学方法及其弊端

英语的使用范围通达全世界,对于英语的学习是我国这些年一直很重视的。目前,国内初中英语教学的主要教学方式,无非是以创造语言环境为前提的听说读写式;还有服务于考试的死记硬背式和题海战术。这些方法对于考试也许算是行之有效,但对于英语的教学则不然。其一,硬式的教育渐渐地磨灭学生们对英语的学习兴趣,反之把学习英语作为一种负担。其二,英语的学习具有阶段性,在每一阶段都具有其意义和使命,初级阶段就是小学的英语学习,我们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们前线的了解英语这个语种,通过趣味教学让学生们对英语的学习充满热情,让他们感受英语的语言环境。初中阶段的英语教学的目的,是为学生英语的学习打基础,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能够进一步的了解英语学习英语,包括英语的起源,闻名以及社会环境,全方位的学习英语,并且能够为深层次的学习英语打造良好的基础。其三,日前英语的学习区域功利化,学习的目的本身的丰富自己培养能力,但是现今却被用来应付于考试,这就直接导致学习的方式不再是循序渐进的吸收,而是急功近利的灌输,为了成绩不再考虑教育的方式。好的教育应该是德育双馨的,是使教师与学生共同受益的。抵制功利式的教育才能够创新。

(二)正视教育弊端后,初中英语的教育方针应该是什么?

如上所言,现今的初中英语教育确实存在问题,不论是教育方法还是教育理念,我们在正视弊端后应该明确教学目的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学生造福社会。问题的出现对于我们从事教育是一件好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认识到了问题,接下来我们只要确立好了方针努力合作发展,初中英语教育将会发展的更好。

初中的英语教育已经不能满足于生词简单的识记,学生们要学习语法知识以及词汇的运用,更多的学习到英语的点滴扩充英语的知识库,从而能够进行英文的写作,为高中英语的学习打好基础。初中的英语教育应该秉着趣味教育,学思结合,夯实基础,并且融入更多的人文环境。英语的学习识记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反复的夯实有助于其本身英语水平的提高。英语并非我们的生活用语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一边自主独立的思考一边吸收老师的讲解也是必要的。对新鲜事物的学习,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多次提到人文环境,人文环境是一定社会系统内外文化变量的函数,文化变量包括共同体的态度、观念、信仰系统、认知环境等。人文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民族灵魂。通过在初中英语教育中渗透人文环境,能够使学生们的世界观得以全面的发展,能够使学生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能够学习到英语的文化发展,学习一种文化不仅开拓视野更加锻炼能力。

二如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渗透人文环境

(一)做到新旧教育方式的良好融合

我们发现传统中学英语教育的弊端,在探索中发现融入新鲜血液有助于教育的全面长久的发展。传统教育的理念是以死记硬背为主听说读写为辅,存在不协调但是英语的学习记忆总是核心问题,所以背书是不能省略的环节。所谓革新就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融入新的理念最后达成良好的合作融合。因此这里的背书应该是在完全理解的条件下,我们应该全面的讲解相关知识有助于学生们的理解,从而建立良好的知识体系。新式的教育总是挑战创新有悖常规,把人文环境带进课堂是英语教学中从未有过的,但是通过利弊的分析,融入人文环境还是有必要的。人文环境的融入避免的学生们在毫不理解的情况下,死记硬背的尴尬局面,能够提升学生英语学习兴趣和提升他么的能力。新旧的融合我们必要保其根本,加以新法辅之。在英语的学习识记的根本不变的情况下,生动合理的加入人文环境的学习,就如给汽车加入液,减少磨合提高。我们已经掌握了相应的理论知识,再将这些付诸于实践,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好的未来。

(二)从实际出发逐渐在初中英语的教育中渗透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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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水平的不断提升,教师的精神层面也有了相应的要求。教师的幸福感,不仅关系到教师自身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学生的成长进步以及整个学校的健康发展。建立“教师为本,人才第一”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关注教师的心理变化和感情诉求,巩固培养教师和学校的感情基础,加强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加强管理层和教师之间的联系交流,从而通过制定合理的管理方式来表达教师的正当利益诉求。

2.教师群体内部水平层次不一,需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师培训

对于刚入职的教师,需要进行基础教学理论的培训,培养职业认知和专业基础;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师,要注重选拔和发掘重点培养对象,发挥其潜力;对于骨干教师和一些学科的带头人,要给予大力关注和支持,提供一些外出学习机会,参与一些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使其对教学工作的开展起到带头作用。

3.在职教师取缔职称“终身制”,建立公平正当竞争机制和岗位职责任制

首先,对于在职教师的职称评定不能一成不变或者只升不降,通过教师日常的教学活动和个人在每个阶段的表现来做出具有变化性的相应调整。其次,采取聘约合同制,改变传统大众对教师是铁饭碗的一贯认知,对于一些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筛选淘汰。明确合同明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既是对在岗人员的一种督促,以更好的岗位职责认知方式来开展有效的工作,也有利于淘汰不合格人员从而源源不断的为教学工作注入更多优秀的新鲜血液。再次,建立“职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机制,采取多角度评定观察的绩效方法来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位。最后,要坚持科学设岗,杜绝一切闲散人员拿着工资却不作为的现象,按岗招聘,要更具有针对性,这样对于减少不必要的教育成本以及提高在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关系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4.对于学校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而言,要改变封建式的管理方式,不断更新管理理念

就受教育群体本身考虑,在中国的应试教育制度下,老师们以提高学生成绩为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会无暇顾及或者是故意减少和学生沟通交流的机会,以保证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权威性,能够更好的要求学生从而提高学习成绩,疏远了教师和学生的心理距离,也容易让学生对此产生思维定式。学生在步入大学之前已经经过多年相对枯燥的学习,在步入学习各方面环境轻松了很多的大学,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过度的放纵自己。对此,对学校管理者而言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传统的应试教育让学生感觉学习的过度疲惫,而大学又让学生在过度疲惫之后得到过度的放纵,那只能说是整个教育模式的失败。这就需要管理者注重发扬教师本身的个性,大学作为学生即将迈入社会的最后一站,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更好更清楚的认识自己,看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所以要发挥教师的个性来增加大学教学活动的感染力和活力,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

5.建立人才保障机制,防止人才流失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已是不争的事实,人才的竞争已经成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竞争焦点。如果学校没有一套有利于人才引进、发展和维护的保障性措施和方案,人才流失那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建立一种宽松、文明、和谐、公平友爱的校园人文环境对人才而言才有更好的发展前途,也能够更好的实现其情感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才能够培养人才对于高校的忠诚感和归属感。

6.立足现在、眺望未来,培养选拔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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