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报告提纲
年以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稽查队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规范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放心肉”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一至三季度全县共屠宰生猪183924头(其中汇康屠宰生猪157584头),检出病、死猪260头,无害化处理260头,检出无害化处理占定点屠宰量的比例是1.14‰,净化了全县猪肉市场。总之,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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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年以来。经稽查队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总结如下:
一、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为规范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顺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放心肉”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一至三季度全县共屠宰生猪183924头(其中汇康屠宰生猪157584头)检出病、死猪260头,无害化处置260头,检出无害化处置占定点屠宰量的比例是1.14‰,净化了全县猪肉市场。总之,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平安检查为契机。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置制度》平安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查看全文浅谈生猪屠宰企业监管
自2018年8月我国出现首例非洲猪瘟病例以来,全国多个省份先后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确保屠宰生猪健康无疫,对于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途径,降低流通环节传播风险,做好防控工作意义重大。笔者作为基层兽医工作者,现就如何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落实企业主体防控责任,加强屠宰检疫
1.做好宣传工作。坚持“谁监管、谁宣传,谁宣传、谁督促”的原则,宣传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科普知识,讲解当前的防控形势和相关要求,增强生猪屠宰企业的防控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切实承担防控主体责任。2.把好屠宰环节各个关口。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把好“生猪入场、待宰检查、同步检疫、产品出场”等关口。通过电子出证系统核查产地检疫信息,核实生猪来源,查看证物是否相符,耳标佩戴是否齐全,严禁检疫证明记载目的地为非本场的生猪入场。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官方兽医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8〕9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实施宰前检查。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8〕9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宰前检查结果、实施同步检疫、做好检出病害生猪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认真核对入场登记、生产出库记录等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屠宰数据的真实性。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生产过程中相关表格的记录、签字确认工作,保障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督促企业强化生猪经纪人及运输车辆管理
1.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猪收购、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生猪收购制度,对生猪经纪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做到来源可溯。2.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生猪屠宰企业应要求经纪人、承运人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非洲猪瘟防控规定和相关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生猪。
三、开展企业自检,实行产品跨省调运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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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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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农民食肉安全,保证农民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情况看,目前,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中还存在生猪屠宰场过多,屠宰、检疫、肉品流通和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农村群众的食肉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加强检疫检验,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主要包括屠工管理、屠宰管理、检疫检验、市场销售管理等,以实施屠工制,加强屠工管理与检疫检验为核心。
(一)加强屠工的管理
查看全文生猪屠宰厂设置方案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政办函〔〕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市城区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促进我市生猪屠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置数量及原则
设置数量: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在117个以内,其中,市城区设2个屠宰厂,县市区控制设立115个屠宰场(点)。
设立原则:县市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屠宰场(点),对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销售。
查看全文生猪屠宰设置工作计划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全县大力推行生猪产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制度,通过严格检验、加强监管,不断提高生猪屠宰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原则与标准。全县生猪屠宰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进行设置。定点数量标准为:县城城区1-3处;一般乡镇1处;偏远(或区域较大)乡镇1-2处。定点场(厂)的选址,除严格遵循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配备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布局安排。依据本规划“原则与标准”的要求,全县共设置生猪屠宰点19处,分别为:县城城区3处等10个乡镇各1处。
四、监管机制。各定点场(厂)的设置、建设和经营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实施。县定点办要加强对各屠宰场(厂)的日常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扎实开展。
查看全文生猪定点屠宰实践方案
要及时相互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整个活动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演讲报领导小组。
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秩序,为加强我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区公共卫生平安,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布置
本次专项整治从年5月27起至年10月31日止。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对全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及其产品销售场所、用肉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治理。依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原则。
查看全文市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定点许可制度,并坚持合理布局、集中检疫、方便群众、有利流通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尾、脏器、血液等。第五条市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防疫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猪产品卫生防疫、质量检验及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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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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