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6篇(全文)

2025-05-06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 劳保 改革 公费 药品

中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和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集体企业职工参照适用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确立了新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由起初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扩大到革命伤残军人和大学生。其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公费医疗核准定额,1961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8元,以后多次调整逐步提高,到1993年,三个直辖市达到206元。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尤其是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大于规定的数额(例如,1964年,规定每人每年为26元,但实际支出为34.4元),国家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1952年制度刚建立时,有400万人享受待遇,到了199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增加到了3400万人,医疗费支出约110亿元。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费用从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支付。1969年以后,劳保医疗费不再在企业之间调剂,实际上成为“企业劳保医疗”。1956年参加劳保医疗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人,集体企业职工700万人,覆盖职工94%。1995年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为1.14亿人,占职工人数的76.5%,占城镇从业人员的65.7%,当年医疗费支出约446亿元。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由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劳保医疗的人员以及医疗提供者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医疗费用缺乏控制机制,所以他们可以“合谋”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迅速,浪费严重。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然丧失生存基础,必须进行改革。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例如将医疗费用包给医院管理或者由享受单位管理,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劳保医疗改革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所谓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指选择某些医学上划为大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病种,通过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方式,使得职工在患有大病时能够得到医治。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225个市县、262万职工参加了大病统筹。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由此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账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1998年国务院决定颁布以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到2000年底,全国349个地级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有320个地、市出台了实施方案,其中有284个地、市开始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4300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几乎所有有雇佣关系的职工身上;将原来的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改革为政府、企业、职工三方责任分担,强化了个人的保障意识;使原来的单位和企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基金逐步转变为社会医疗保险;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打破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界限,保证了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和公平化,等等,因而改革的成就是巨大的。

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1.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前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和支付形式,改革以后的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的30%记入个人账户,70%记入社会统筹账户。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以下的医疗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的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这一改革是不成功的,主要的问题在于: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集资和支付模式后,个人账户的积累如果本人由于健康而不用于支付医疗费的话,就可以长期存在账户中,以至于越积累越多而得不到使用;而生病多的人,个人账户的钱不够用,甚至总是空账,而不能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由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也是有限的,所以,不论各地怎么确定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缴费比例,这种设计都不能发挥医疗保险互济和共同抵御风险的功能。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同,老年是人们必经的一个生命历程,而且是人一生中最被动的阶段,所以,人们将老年的风险分摊到在职阶段,即在职期间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自己储存尽可能多的养老金,使自己的晚年在没有大的经济顾虑的状态下度过。而疾病是一个不可预测的事情,国家设立医疗保险旨在通过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使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参与风险调整,即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生病少的人和生病多的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且这种强制和调整是公平的,因为谁也不能知道自己会不会生病、会在什么时候生病和生什么样的病,一旦生了重病,负担将落在公众身上。医疗保险之所以是能够从经济上承担风险的联盟,是因为在有人生病的时候,大多数人是健康的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所以,我们需要对已经改革了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再改革,即医疗保险的筹资只能采取社会统筹模式,支付只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

2.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没有积累,医疗费用支出又多,个人账户积累不多的中年职工陆续退休又使得退休队伍不断扩大,所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占去社会统筹基金的将近一半(1997年为43.8%),这就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造成很大压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为已退休人员提供专款专用的医疗保险费补贴,或者进行产权置换,将国有资产的相当一部分划为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老职工个人账户和资金亏空问题。另外,目前不断增加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都由失业保险机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和缴纳。在不久的将来,当失业保险制度代替了下岗制度以后,要为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应由失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种类型企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在许多地方,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却没有参加。还有,许多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改革不同步或者医疗待遇标准不一,没有体现出公平化的原则,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缴费和待遇制度,并进行统一管理。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享受一定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也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这些问题也是在今后继续改革时必须考虑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4.政事分开,建立独立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机构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解决。在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外部设立了三种监督制度,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营运不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以上第三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无法适用。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于的政府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3.《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4.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德]霍尔斯特.杰格尔.刘翠霄译.社会保险入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河南油田社保中心 河南南阳 473132)

(责编:贾伟)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厦门市早在1997年就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0年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文章就厦门市医保制度改革的成功因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医保制度改革;成功因素;强制参保;统筹管理

[作者简介]庄桢,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济师、会计师,福建 厦门361012

[文献标识码]A

厦门市是较早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城市,起步较早,运行也较为平稳。从1997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厦门市推行至今已将近10年。近几年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医疗保险基金始终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良好态势。截至2006年底,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2亿元。笔者认为,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医保政策

1.外来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是城镇劳动者的一部分,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下,又是一类特殊的城镇劳动者,故只能采用一种特殊的过渡性办法予以解决,即实行低缴费水平对应较低医疗保障待遇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分别按4%(用人单位)和2%(个人)的比例缴费,只相当于本市户口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用人单位)和2%(个人)的比例缴费的36%;外来从业人员保险期限与缴费期限一致,外来从业人员一旦停止缴费,保险责任也随之停止;外来从业人员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管门诊,社会统筹管住院”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支付用完后由个人现金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并按连续参保时间确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限额;外来从业人员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后,按本市城镇户口员工继续缴费,其按外来从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在补缴社会统筹差额后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外来人员实行这种不同于本市户口职工的医疗保险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由于外来参保人员都较年轻,身体较健康,加之“个账保门诊小病,统筹保住院大病”的特点,上述22亿元基金结余中有5亿元是外来参保人员结余的。这说明外来参保人员的参保为厦门市医保基金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2.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受职业和收入不稳定因素的制约,现阶段实行自愿参保: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参保后不得退保,在投保生效后的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金额,6个月后才能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于已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不稳定,亦不可能依据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强制投保,只能自愿参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允许中断,但首次投保或中断三个月以上续保的,自投保或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额度支付医疗费用,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6个月后才能与在职参保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大都属低收入者,将此类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表达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4.离休干部、老红军。离休干部、老红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其医疗费用实行全市性统筹管理,由原用人单位按每年核定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不足部分市财政承担最终的费用保障责任,体现了政府和原用人单位对离休干部、老红军医疗保障的双重责任。在具体保障和管理办法上引入个人账户机制(按缴费的60%比例划入),离休干部、老红军就医、购药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结余可结转和继承;离休干部、老红军就医时,医疗机构实行免费挂号、优先就医;医保经办机构为离休干部、老红军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解决。

离休干部、老红军是老革命者,是国家的功臣,对他们实行上述优待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对革命老同志健康的关怀,厦门医保工作取得了老干部的全力支持。

5.城镇老年居民及未成年人。2007年初,厦门市政府又在福建省率先出台《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助和家庭缴费相结合,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减轻了无收入人员因伤病就医的家庭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制度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3.5%为标准按月征缴。按规定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国家公务员享受以下医疗补助:(1)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以上的部分,补助80%。(2)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3)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规定的诊疗费用,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70%的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补助限额为10万元。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实行,保持了国家

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了政府的高效运行;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的规定,促成公务员更加重视健康体检,有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因大病大医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医疗补助专用账户,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列支;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2)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上述对象在医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该办法的实行使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厦门市医保政策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建立在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了足够的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的,这一点与养老保险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如果不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就会造成少缴费的人多享受待遇、多缴费的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的不公平现象,势必给医保改革带来不良影响。

四、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探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每一个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3万元,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基本做法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52.8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发生超社会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发生的超限额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补充医疗保险的开展,既为高额医疗费用病人的医治提供了保障,又大大减轻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可谓是花小钱办大事。

五、在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保经办机构整合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

早在2001年7月,厦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就委托地税部门征缴。2003年,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险合一”的业务经办,并于2004年4月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完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借助地税部门的强制征收手段,整体上提高了社会保险的基金到位率,基金征缴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的良好局面。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税部门办理及“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等进一步改革举措,更是整合了各项经办资源,发挥了整体合力,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站式的“一条龙”服务,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险工作的经办效率和管理效能。

六、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配套服务和支持,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职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管理的现代化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经办银行,并利用银行的资金支持,投资1000多万元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医疗保险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和精简、高效地运转;实现资金分配、财务结算、统计分析等的系统化管理;实现中心系统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时联网,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便了参保职工,也促进了医疗机构服务竞争和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责任编辑:舒 生]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倍受关注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几经酝酿终于拉开了大幕。这是我国政府为医药卫生领域振兴注入的一剂强心剂,同时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整合的标志。本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亮点是: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彰显民生。这不仅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我党的执政之基、加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的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关键词】公共产品;政府职能;医疗制度;医改

1.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

1.1 公共物品的概念

现代行政学理论指出:“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两个方面。与公共物品相对应的是私人物品,即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1]。根据公共物品的定义可知,判定一个物品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主要从它的两大特性来分析。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众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1.2 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导致市场机制决定的公共物品供给量远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先后出现庇古均衡、林达尔均衡、萨缪尔逊均衡和马斯格雷夫均衡等四种主要的公共物品均衡模型对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区别于私人物品的帕累托最优要求个人边际替代率等于个人边际转换率,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最优要求所有人的“公共”边际替代率总和等于边际转换率。

既然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的介入就成为必要。但是“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等于政府生产所有的公共物品,更不等于政府完全取代公共物品的市场。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委托私人企业的间接生产方式来实现”[1]。前者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等三种情形,后者包括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社会资源服务等六种情形。

1.3 对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启示

由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所提供的,是最低收入阶层也能获得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保证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惠及全民、人人受益的公共产品。对于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财政是责无旁贷的。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新医改方案的最大理念创新,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并内在地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表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转变,也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和强调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点和决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不可或缺。当市场不能有效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时,政府理应成为主要提供者。一方面要为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必要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符合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和谐不可或缺,而市场又不能有效提供,政府理应成为主要提供者”。

经过30年改革开放,我国财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为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并提出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这正是政府通过增加投入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这也是我国首次明确:从“基本制度”的高度保障人民健康,对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该制度强调保障基本、加强基层、扎实基础,既体现了初级阶段的国情,又体现了卫生工作追求“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很有针对性。建立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回归公益性,这不但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属性固有特点,也是绝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人口大国的通行普遍做法。

2.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必要性

2.1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责任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赋予了政府干预经济的使命。我国在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一方面不断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进行了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政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作用做出了高度概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3]胡锦涛同志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作用做了经典论述:“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4]。——这是对新时期政府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高度概括。

回首改革的历程: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告别了短缺经济的年代,迎来了经济小康。“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5]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又面临另外一种短缺现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短缺。特别是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滞后,导致的“看病难、看病贵”已经对社会和谐与稳定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的职能。因此,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再次明确了政府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的职责,体现在本次“新医改”中就是由政府来购买基本公共医疗服务向全社会提供。这种制度所提供的使最低收入阶层也能获得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是一种惠及全民、人人受益的公共产品,标志着政府职能向服务者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带来政府投入的增加。新医改方案确立了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并提出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这正是政府通过增加投入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

2.2 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没啥别没钱,有啥别有病”、“小病死扛大病扛死”这是老百姓害怕生病及生病后的处理态度的真实写照。当前,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有一个不小的群体:他们有病不能及时看,该住院不能及时住院,病未痊愈便要离开医院,生怕承担不了高昂的医药费用。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健康需求只是迫于昂贵的医药费用无力承担。这不能不发人深省,为什么同样作为国家主人的中国公民,他们的生命就显得那么的廉价?众所周知不管穷人死活,只顾经济的发展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发展模式。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不能够也决不允许走这样的发展道路。就生命意义上而言人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而不管你是穷人还是富人。国家大计,民生为重。医疗问题一根敏感的“社会神经”,牵动着千家万户。

2.3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普惠性价值取向

我国医疗资源总体不足,配置极不均衡。原本已经是极其有限的医疗资源还被人为的配置成了“20-80”法则所描绘的畸形状态。据统计,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人均占有量排在世界100位之后。并且医疗资源的80%集中在城市,城市中又有80%的资源集中在大医院,大多数农村医疗点还停留在血压计、听诊器、温度计的“老三件”水平。这样的配置现状是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本身所应具有的普惠性价值取向根本背离的。为全社会提供完善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其合理性在于普惠性。

因此,本次“新医改”力图在未来三年内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正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普惠性的客观要求。“现代政府无论从管理社会的角度,还是干预经济的角度,根本出发点在于,以制度供给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安全、稳定的预期和保障。”[6]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理念和共产党的职责更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从毛泽东、邓小平到新的一代领导集体,始终把富民强国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扩展,以及在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这些理念都深刻地凸显了普惠性。针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不断深入、以及国内原有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公共服务的缺失,特别是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已经极大的影响到了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有使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沦为我国社会的“二等公民”之嫌。本次“新医改”方案突出公益性质,重点向基层倾斜,正是使医疗卫生事业向公益性回归,真正实现我国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的公民权。体现在:“将在3年内重点抓好“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改革,提出3年内中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各级政府在3年内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7]

3.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现实可能性

3.1 历史经验证明

建国初期,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是基本上将所有国民都纳入医疗保障体制之中,用世界卫生总费用的 2%解决了世界总人口 22%的基本医疗问题,极大地改善了国民的健康状况。

3.2 我国财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为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占 GDP的比重已经超过 5%,这种投入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具备,关键是如何转变人们的观念,以及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8〕

3.3 国外经验证明

中国和印度都是正在高速发展的亚洲发展中国家,“龙象之争”也是近年来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印度的卫生健康制度和免费医疗同样引起了众多公众和学者的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在1997年对各国卫生系统效能和效用估算的评价排名显示,中国在卫生成就的水平和分布、制度反应性水平和分布上,以及按照健康水平评估的效能都明显高于印度,但是中国在资金筹措的公正性方面排名第188位,在191个会员国中倒数第四,而印度则在资金筹措公正性方面排在第42~44位。出现这一状况重要原因就是印度将有限的政府投入公平地补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需方。“印度宪法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免费医疗,医疗卫生制度总体特点是:政府在基础医疗这一块对全民免费,特别是对占人口总数29%,大约2.9亿的贫困人口提供低水平的救助和免费医疗,公立医院主要负责这部分人的就医”[9]。

3.4 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胡锦涛说,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此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在今年4月10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水平有了新要求、新期待。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李克强还强调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致力于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卫生事业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关系,着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要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建立\"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坚强决心。

4.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设想

根据党中央对构建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五点要求——(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4.1 通过立法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整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国家必须担相当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法律和经济两个方面。国家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从法律角度明确强制参保的具体措施;明确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办法;明确医、患、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医疗保险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违法责任。

4.2 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强制性建立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面,以政府直接通过一般性税收筹资为主,社会与个人筹资为辅,打破城乡、所有制等各种界限。在分配方面,针对常见病、多包括药品和诊疗手段在内的基本医疗服务,以满足全体公的基本健康需要。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确保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也可以避免体制分割所造成的利益集团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还能够从根本上清除传统医疗体制对劳动力、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多种经济成共同发展等形成的障碍。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真正增进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同时,突“预防为主”,把预防性的医疗服务、疾病监测、医疗安全服等纳入政府职能范围,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

4.3 构建与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由政府直接组织,直接管理,建立初级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所有相关机构均为公立机构,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为公职员。初级医疗体系应同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职能。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又在对各种基本医疗需求提供服务的同时,突出疾病控制预防职能,实现医疗服务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二级医疗机构主要针对急诊、需要专医生治疗的疾病以及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病;三级医疗服务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疾病,提供非常专业化的特殊护理。其资金来源性质可以多样化,但政府还是需要保留部分非营性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价格与医学科技进步方面发挥导向作用,并承担一些相关的政府职能。

4.4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大部制”改革是大势所趋

作为国家法定的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应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统一指定一个部门管理,将分散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和卫生部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合二为一,充分利用现有劳动部门经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硬件进行扩容,人员队伍进行整合,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做好各人群之间医保政策的相互衔接,加强对参保人群和医院的管理,降低经办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4.5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社会

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覆盖全民。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每个公民有同样享受健康保障的权利,基本医疗保障权已被公认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社会公平的一项基本要求。“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告诉我们在一个地区参保人数越多,基金互济性越强、越安全”[10]。全员参保就不存在“逆向选择”,能使“串卡”、“冒用”等现象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城镇就业人员和农民医疗保障都有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 18周岁的居民以及 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无工资收入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都应做出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所有人群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全面覆盖。

4.6 设计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框架,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特殊病种门诊、转院治疗管理等规定。设置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照不同人群,对应不同的筹资金额,根据不同的筹资标准,相应规定不同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各费用段之间的报销比例,供参保人根据能力选择参保[10]”。在确保所有企业正规就业职工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最高档次的综合医疗保险外,所有险种应具有开放性,不管个人身份属什么性质、多大年龄,不管就业与否,都有权参保,没有人为设置的壁垒。在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应留有相互接口,以便参保人在个人身份、经济情况改变的情况下,重新选择险种或标准时可以转接,不留后遗症。

4.7 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医疗卫生要求,由居民自己承担经济责任

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鼓励发展自愿加的商业性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补”。政府可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也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要以政府财政预算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家庭个人部分分担的形式筹集资金,帮助困难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效率、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帅学明.现代公共管理学[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134.

[2]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评医改[EB/OL].2009-04-08.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06/content_11138956.htm.

[3]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EB/OL].2009-04-08.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_632268.htm.

[4]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EB/OL].2009-04-08.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5.htm.

[5]温家宝.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EB/OL].2009-04-08.http://www.cnr.cn/gundong/200903/t20090305_505258372.html.

[6]曹立.政府社会职能的民生性[J].理论视野,2008,(04):41.

[7]2009年新医改方案全文(详细)[EB/OL]. 2009-04-08.http://news.iqilu.com/china/20090407/74595.html.

[8]叶赛敏. 建立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J].医保天地·卫生经济研究,2006,(10):48.

[9]印度医疗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EB/OL].2009-04-08.http://www.doctorsky.cn/health/20080707/16553.html.

[10]郦志坚.构建覆盖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的思考[J].职业圈,2007(12).

作者简介:郑黎鹏(1986—),男,浙江金华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08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推动青年教师的全面发展,提升其职业素养与专业化水平,是立德树人的基础,是建设好财经商贸大类各专业的前提,是民办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加强民办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青年教师;发展困境;职业成长

一、民办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青年教师职业发展困境

第一,低工资长期存在,师资流动率偏高。民办职业院校运营资金需要自筹,缺乏财政资金支持,可用资金总量相对不足,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为在校生学费收入,学院在分配既定经费比例时,虽然有意识加大投入量,配比向教师工资福利体系倾斜,但增加的幅度不显著。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财政对公立高职院校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民办院校教师与公立院校教师在薪资水平上有明显差距,这给财政自给自足的民办高职院校带来压力。青年教师群体中,硕士研究生占比高,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和职场素养,在工作选择过程中具有更多的主动性,而民办高职院校与同行业其他院校相比,工资缺乏竞争力,成长的平台有限,直接导致了民办高职院校部分优秀的青年教师流失,流向企事业单位、公立院校。

第二,招生工作任务繁重。民办高职院校生源来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统招渠道,每年6月参加高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填报;二是职业院校每年4月自行组织单招考试,提前录取。由于民办职院经费主要为学生学费收入,为此,招生工作成为每个民办职院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目前,已有部分民办职院建立专业的招生团队统筹招生事宜,专任教师不需要参与招生工作,其工作重心和时间投入均放在教学和科研上。然而,仍有大部分民办职院尚未组建专业招生团队,专任教师除教学和科研外,还需负责区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不等同于简单的院校推广与宣传,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点,招生渠道网络的建立難以在短期内完成,而这决定着招生工作的成败,且招生完成情况直接与工作绩效相关联。青年教师大部分刚从学校毕业或入职时间不长,面对招生工作,经验缺乏,多数束手无策,甚至具有排斥心理,这项考核指标间接刺激了部分青年教师的离职,对于继续留任的青年教师而言,仍是无法回避的职业发展瓶颈。

第三,专业发展宽泛与深入之间存在矛盾。财经商贸类专业招生人数难以形成规模是多数民办高职院校面临的难题,部分专业只有1—2个班,专业多人数少课程多成为“专业办学一大特色”,教师每学期教学任务分配成为难题。一般情况下,民办高职院校规定的基本周课时量在12—16课时之间,这就意味着教师要完成基本任务量需要完成2—3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并且所受课程与自身研究方向存在不吻合性。为此,对于青年教师而言,备课面临很大的压力,时间被备课工作占领成为常态,这使得教师难以腾出更多时间去进行课题研究,自身专业发展受到阻碍,偏离原定轨道。民办高职院校一专多能的教师技能要求与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聚焦性间的冲突,客观上促使了部分青年教师选择离职。

第四,职业成就感不强。民办职业院校生源层次普遍偏低。高考是一次人才的选拔与分类,从教育本质与人才培养角度看,高等教育提供的是适合的教育,社会分工多种多样,对人才的需求亦不是千篇一律。不同的学生,兴趣点不同,目标不同,人生理想不同,自我定位不同,根据自我差异性选择相匹配层次的院校与专业,将有助于其成长与成才。但从社会评价与教育现状来看,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是被动的被选择,这类学生多数日常学习缺乏积极主动性,没有构建良好的学习习惯,知识积累不足,基础较为薄弱。青年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状态、精神风貌、言行举止的负面反馈,使得青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无法满足期待,对学生的良性引导无法在短时间内看到成效,这直接导致了青年教师职业成就感不高。

二、民办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管理策略

(一)调整与重构薪酬制度

1.加大薪资体系基础性保障作用。民办院校青年教师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固定不变,绩效工资则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通常,每月绩效考量指标主要为考勤类和教学秩序类。目前职业院校几乎都已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均为青年教师购买,从社会保障项目构成情况来看,比较齐全。但究其实质,结果不甚满意,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不高,最终社保保障力度有限,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购缴比例过低,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甚至达不到公办学校的1/3。此外,在处理寒暑假工资时,多数民办高职院校只发基本工资,无法足额足月发放,这加剧了学校与教师间的矛盾。一个人安心工作始于有基础性保障做支撑,生活无后顾之忧,工作才能全情投入。提高薪资体系基础性保障作用,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有助于稳定青年教师队伍,构建合理的青年师资梯队。

2.项目性奖励构建薪资级差。调动青年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民办高职院校需要进一步优化激励分配机制,体现优劳优酬原则,在基础性保障前提下,加大对个人贡献的奖励力度,抵制平均化、普遍化的奖金发放形式,通过项目性奖励打破同岗同酬工资的整齐划一,提升有志青年教师薪酬的竞争力。在民办职业院校内部,应持续建立以绩效为导向,并向高绩效、高贡献人员倾斜的奖励政策,通过少数青年教师的优先、优速发展,通过物质性奖励的刺激,吸引和稳住优质青年教师,同时刺激和带动其他教师的成长。民办高职院校除了鼓励青年教师进行科研外,更多的还需开发和设置教学、技能成果类奖项,教学与科研是高职院校发展不可或缺的“两条腿”,但教学与科研的权重应符合高职院校发展定位。从科研质量与教学技能成果看,民办高职院校工作重心仍然在日常教学,加大教学、技能成果的奖励力度,有助于人才培养,有助于教师成长。

(二)构建全面的培训体系

1.培训需求分析。民办高职院校在制订培训计划时,应进行青年教师需求分析,在满足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同时,平衡教师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内容应多样化,除了宏观教育理念知识的培训,如教学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团队建设、专业群建设、产教融合等,微观层次上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如制作微课、教学方法、教案的设计、课题申报等。培训内容,除了帮助青年教师构建教育视野,还要关注日常教学实用性技能的培训。

2.开发校内外培训项目,培养“双师型”教师。高职院校承担着为行业企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使命。教师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学生培养的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的有机统一是提升民办高职院校青年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民办高职院校财经商贸类专业引进的教师多数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专业理论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但从专业实践能力来考量,青年教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提升青年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民办高职院校应加强职业化教育,开发校内外培训项目,通过产教融合,校企联动、脱岗实习等多种方式培育“双师型”教师,强化青年师资队伍。众所周知,教师有寒暑假,职业院校合理地利用此时机安排培训,既可以解决日常教学师资紧缺的矛盾,又可以提升教师因远离行业企业而缺乏实践能力的不足。

(三)营造外松内紧的自主激勵软文化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外松内紧的文化氛围。师德师风,是教师职业素养的起点。民办职业院校应加强青年教师职业道德与行为作风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思想觉悟。青年教师应把“思想言行的戒尺”放在心中,争取通过内在约束力指导自身言行举止,而非学校行政与教务力量进行管理,自觉遵守和维持学校的各项纪律,严于律己,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自觉将“要我做”变成“我要做”,通过道德、修养、情怀、奋进等内文化因素作为推动进步的抓手,看似管理松散,却有严格的自律,为外松内紧的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可行性保障。

2.构建上下沟通的自主激励文化氛围。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需要独创性和自主性,需要主动去思考问题及探索求解,需要有牵引其不断奋斗,不断推陈出新与付诸实践的勇气。职业的特点决定高校教师需要拥有自主激励的软文化环境,需要学校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氛围,在国外众多高校中,这也是被推崇和实践运用的。民办高职院校应积极构建自上而下的宣导和自下而上的沟通,将学校发展与青年教师的发展联系起来,尊重青年教师,给青年教师话语权,鼓励青年教师有效参与学校管理,营造自主激励的软文化,让青年教师与学校共同发展。

三、结语

青年教师,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先进群体,作为知识型人才,在职业发展初期,会关注物质方面的激励,而在事业的成长成熟期,通常更关注个体的成长与自我价值的实现。正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环环相扣,构建了需求的体系。民办高职院校在推动财经商贸类青年教师职业发展时,要从青年教师的立场出发,保障与激励相结合,探寻与创造成长的机会,构建张弛适度和自主激励的校园文化,尊重青年教师,有效地调动青年教师工作的激情、责任心和奉献感。

参考文献:

[1] 徐雄伟,张国平.民办高校教师从教积极机制的效应模型研究——基于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抽样调查[J].教师教育研究,2017,(3):8-16.

[2] 王义宁,徐学绥.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需求研究——基于广东省的调查分析[J].高教探索,2018,(1):99-105.

[3] 唐立波.民办高校青年教师培养机制的构建[J].高教探索,2015,(3):82-85.

[责任编辑 吴 迪]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府际关系,其次对府际合作不足出现的困境进行了阐述,并且对府际合作推动改革困境的突破进行了分析,意在旨重塑府际关系理念,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机制,强化府际合作突破改革困境。

【关键词】府际合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突破

一、府际关系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

要制定出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制度,其所牵涉的府际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商。如由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为主导实施的基层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进行编制管理,还有资金上的主要来源财政部,几大部门相互协作。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几大部门充分发挥出自己的职能。

基层政府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域性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财政部是负责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在财政部里设立了社会保障司和管理基层财政社会保障并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在财政划分上,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规定,会依据事业单位所有的公益种类和编办部门对编制数量的多少进行拨款。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养老保险改革后的主要负责部门,里面共设立了23个机构,其中有7个机构是和养老保险相关的,其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具有推进作用。卫计委等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也应与这几个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有利于统筹考虑编制内外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确立筹资机制和养老保险补充策政府发挥的作用。

二、府际合作下导致困境的因素

1.推进各类政府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着编制内和编制外的不同划分,在推进养老保险改革的是时候必须都要考虑,但是由于推进政府部门合作的最重要因素利益具有利他性和自利性这两个特点,使得政府部门在平时的工作开展过程当中不仅只为人民服务,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权利等做考虑,再加之传统的政绩考核方式,让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并非府际合作。如果要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开展,就必须使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编办、人社部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之间具备合作意识,让利益变得更加利他化,才能促进府际合作关系更加协调。

各个政府部门编制问题突出的原因,是因为编制影响着整个部门的财政状况,只有编制多得到的财政拨款才会多。财政部门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主要依据是在机构部门都核准完毕并同意后,各事业单位才能够对自己单位的人员发放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内拨出经费。这样的财政拨款机制必然导致财政部门有可能希望少编制人员,减少拨款以此减少自身的压力。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从开始的编制统一到定岗定编再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我们可以看出编制数量只是在不断减少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这也是导致编外人员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2.养老保险改革分担不清楚

分担机制是一项改革开始的后方基础,由于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制定牵涉到多方的利益,所以使得府际合作处于初级阶段,导致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引发了改革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

3.养老保险改革的保险条件不一致

养老保险改革首先就是要保证公平,所以在养老改革进行时府际联合出台的相关政策就应该先考虑到事业单位编制问题上所存在的差异,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全面建立起利益补偿机制,基层政府部门在协调各方面人员的是时候应该切实加强府际合作的作用提高改革的整体实力。

4.政策实际落实力度不够

要想使改革的措施得到落实,首先需要的就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能力。但是现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看出,我国府际间合作的协调价值缺少制度性的规范,协调的过程不那么严谨。与此同时,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定涉及到较多部门,在协调政策要点具体由哪个部门去协调不明确,这会削弱府际间的合作效力。

三、通过增强府际合作走出改革困境

1.把府际合作的理念传播到改革的工作人员中

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主要把握者就是我国政府,在当前协调好事业单位里有编制和没编制的人员是需要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协力合作共同努力。我国政府间关系模式是呈“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机制,导致政府间合作不充分,政府政策没落地,这表明协调好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基层政府办事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在意识上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因为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做好养老的相关制度,很容易就出现社会不稳定;在政府改革的行动上各部门应加相互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的交流可以使我国的合作机制更加完善。

2.完善府际改革责任分配制

由于政府在改革中担任的角色,所以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也担负着保障责任,同时也是改革能够顺利进行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但是国家对二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本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二类事业单位资金负担过重,使得改革措施无法深入施行。

二类事业财政补贴无论从政府责任还是事业单位具备的公益性特性来讲,政府都有必要加大对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上的补贴,通过这种方式分担一部分改革所承担的成本。对于一些有定额拨款权限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应该从各个事业单位的级别、运营状况和单位多少工作人员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而实行差异性、动态调整的财政补贴政策。财政部在加大对事业单位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应该明确理出府际责任和府际责任边界,对相关三监督和问责机制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需要联合发文出养老保险改革可操作的政策依據。

3.通过府际作用补充养老保险改革

在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的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编制内外工作人员的年金制度并没有统一。新政实施后,编内人员就有了强制性的职业年金,但是对于编外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大多却处于缺失的状态下。这就和此次改革的目标不相符合了。

基层政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对构建一个符合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主要的责任。各部门都要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财政部除了对一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成本支出之外,还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财政补贴的力度,健全全面的利益补偿机制,为编外人员也建立起职业年金。人社部也需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与编办进一步推动编制备案制度的发展。几大主要部门在合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职能贡献出自己的作用,对自愿建立年金的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贯彻落实财政合理的基础之上,统一事业单位编制的内外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只有在财政保障和政策调整这两种情况作用下,编外人员年金制度才能成功建立。

4.加强府际合作细分改革政策要点

通过人社部、编办和财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创建出政府与政府之间沟通协调的机制,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政策能够切实履行,府际合作是政府要明确表达出政策内容的前提,所以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通过加强府际合作以细化新政里面关于老年人参保的要点。

四、总结

综上所述,府际合作视角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困境主要是编制内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不一致、改革成本分担的制度不健全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基础不一致等问题,需要政府有所突破的解决这个问题,协调府际配套相关改革政策,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合作机制,明确府际合作的作用,增强府际合作突破改革困境,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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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红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整合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医疗保险现状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自身规则不完善,其独立性难以获得保障,对相关事项的审查、监督职能也不能正常发挥。同时,加之其与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的不适应等因素导致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的并不奏效。当下,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保险机制并妥当的协调其与监事会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责任追究机制的可操作性可作为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困境的有效尝试。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制度自引进我国以来,在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就饱受争议。究竟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着规则上的不完善或难以克服的缺陷,还是该制度与当下中国公司治理的大环境不适应,从而导致水土不服,难以实现制度的完美嫁接?如果试图来为该问题寻找合理的解释或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困境,那么,正本清源,发掘独立董事在我国推行的现状和其功能难以发挥的原因,进而在相关制度上进行妥当的协调和配置就变得尤为必要。

一、自上而下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源于早期公司治理安排的失败,特别是董事会功能的失效。作为独立董事制度起源地的美国,其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一元制的股东会——董事会结构。由于美国的公众公司的股权极度分散,为了解决股东管理公司的实际操作上的不便,股东将经营管理权授予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来享有公司管理决策和任免经营者的重大权利。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利行使和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并不尽如人意。公司的日常事务乃至重大决策却往往由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来控制,董事会无法行使对经理层的监督和管理,只能沦为一个保管橡皮图章的机械表决工具。为了克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尴尬角色,在理论研究成果和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的立法结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了以法律和“软法”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并使独立董事的设立得以最终完成。

反观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先是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即与国际接轨,尔后才成为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普遍惯例,最后才发展成一项对于全部上市公司和部分金融公司的法定要求。因而,在引进独立董事的道路上,我国采用的是由非强制到强制的路线。2005年12月修改的《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使国家从法律的层面上,开始自上而下地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实践中,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一方面,其数量虽然达标,但其在职权的行使上却难有作为,无法摆脱“花瓶董事”的尴尬境遇。独立董事不独立,反而却往往成为大股东的附庸,甚至有些独立董事因担心承担巨大的投票风险和责任,纷纷辞职。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在机构人员的配置和职权的行使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整体而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制度功能难以奏效的成因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本为一元制的英美国家的公司实践所采用,是基于公司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和努力缩减公司治理上的代理成本,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冲突的内生需要的强大动力而产生的。因而,相对而言也是比較符合需求国国情及其公司治理需要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显然是外生的,即是由相关的主管部门通过指导性或强制性的立法自上而下推行的。从经济学角度看,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外来强制性迁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其优势在于可以在制度空白的基础上,通过学习相关经验迅速构建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监管部门也可在发现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时可以强制性的弥补制度缺陷。但外生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公司内部没有内在的实质需求的动力。同时,该种移植来的法律制度,显然要有一个与受体(我国公司法和公司实践)进行嫁接并进而达到本土化的磨合过程,而独立董事制度正处于该段磨合期,因此其施行起来变得步履维艰,这是目前导致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成为边缘化角色的一个重要原因。

进一步细致分析可以概括,独立董事在我国之所以不能有效的运行至少还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原因: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内部的规则设计上存在缺陷和不完善

首先,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保持其独立性。当下独立董事任职的程序不够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由董事会确定,而董事会又由大股东控制,由大股东来选拔制约其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根本无法做到客观公正。

其次,独立董事的选择缺少必要的标准。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一般局限于知名学者和社会名流的范围。然而,上述人员有很多并不具备经济管理或法律方面的实务经验;再加上上述人员往往还担任其他职务或同时兼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时间和精力上根本无法兼顾和尽心尽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监督并发表意见。

再次,独立董事获取公司的真实信息不畅,知情权受阻,无法真正监管。最后,薪金报酬的激励不足和潜在损害赔偿责任的职业风险巨大。从2001年证券业的年报看,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来自年度津贴和车马费,平均报酬水平较低。

另外,许多独立董事担心巨额的职业风险纷纷辞职,该种不加区分过严过重的责任制度安排,很有可能挫伤大批适格人选的任职热情,并将加大公司选择独立董事的成本,最终不利于实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初衷。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设置上存在着职权行使上的重叠与冲突,导致二者不能很好的协调和配合

因而有学者认为,引进独立董事虽然有利于形成立体化、多元化监督网络,但也会在多个方面与监事会制度发生冲突,造成公司制度上的重复建设,反而会削弱二者的功能发挥,从而加大公司的监督成本。

三、独立董事监督效能发挥的相关制度协调

移植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存在着具体结构设计和操作上的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着我国公司治理的一个“路径依赖”问题。短期内由于缺乏一个渐进磨合的过程,难以周全考虑各项相关制度的相互影响,导致独立董事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不能很好的嵌合和协调,也使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效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因此。为避免“橘化为枳”,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的目标,我们应当完善独立董事本身的规则设计和配套制度的协调。

(一)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自身的完善

1、在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上,有能力、守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经理人、会计专业人士和公司实务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应该是较为务实和具有针对性的候选人。当然,我国目前的职业经理人资源仍然稀缺,当务之急还是应当加快培养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队伍的建设的步伐,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2、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上应当抑制大股东权利的滥用。为了预防控制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可以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以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或者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也可以对大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不作限制,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进行表决权的回避。同时,我们也应当赋予中小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以此来制衡大股东。

3、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升其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应当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机制。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模式:英国所代表的模式,即只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美国所代表的模式,即除向独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贴和会议费外,还辅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权。英国模式的优点是其可以较好地保持獨立董事的独立性,但激励性不强;美国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让独立董事持有少量的股份,这样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文看来,采用美国模式较为合理。

4、为降低独立董事的执业风险,应根据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尽职程度,适当减轻或限制独立董事的责任。同时,适当的发展和健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即将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来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其实,目前我国已有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如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1、引进独立监事,努力改变实践中监事会对大股东或其控制下的董事会、经理层的依附,从而增强其独立性。当然独立监事的标准可以参照独立董事的标准进行界定,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公司大股东和执行董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独立监事的产生机制可以参照意大利公司法的做法,通过向全社会组织公开的考试进行择优选取,参考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的实务工作经验。关于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薪酬、职权和责任等均可以参考独立董事的规定来制定。

2、加强证券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违法惩罚力度,增强责任追究机制的可操作性。独立董事在监督、揭示和阻止关联交易,严格审计监督,促进上市公司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要起到该作用,还必须依赖证券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现行的实体规则层面我国的《证券法》在证券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责任,相关的民事责任规定得过少。在证券民事诉讼方面,法院受理相应民事诉诉讼案件(如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其必需的前提性条件也大大阻碍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顺利进行。因而,增强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的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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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德州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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